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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

发表于2012-12-26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专用章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3号 2011-02-16

根据《关于 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新版专用章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专用章适用范围
新版 专用章适用 在国税机关领购 的单位和个人。

二、新版 专用章式样
我省新版 专用章式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公告中规定的形状、规格、字体、颜色执行。根据我省纳税人识别号(税号)有15位和20位的实际情况,纳税人识别号(税号)分为15位、18位和20位三种,但数字的字高、字宽、字体、总宽度必须与国家税务总局中的要求一致。


三、财务专用章使用期限
凡在开具 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开具 时应盖 专用章,不再财务专用章。

四、卷式 专用章规格
印有单位名称的卷式 由于 规格小,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中 专用章规格,由省局负责在 印制时统一缩小规格套印在 上。

五、新版 专用章启用时间
新版 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版 专用章可以至2011年12月31日。凡新办开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新版 专用章。已经印制完毕的印有单位名称并套印 专用章的 ,可延长到 使用完毕,但此后发生再次申请印制 时应当启用新版 专用章。

六、新版 专用章制作
新版 专用章由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凡发生国税机关、国税人员向单位和个人指定、推荐雕刻公司和材质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政务门户网站进入征纳互动栏目,选择纳税服务投诉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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