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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

发表于2012-12-19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 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4号 2012.8.17

根据《产品免征 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针对生产企业日常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现将饲料生产企业 税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外, 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取得省国家局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合格证明,并向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备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 税优惠政策。在江西省范围内,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西省质量监督检测院、江西省分析测试 和江西省无公害农质量监督检验站。


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的 产品和原有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产品(包括以前年度检测过但产品配方进行了调整的产品),申请免征 税时需提供全部产品的检测证明;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已检测过的常态化产品,可由企业选择按品种类别进行检测,每年检测比例不低于已检测过的产品品种的10%。

三、本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检测并享受了 优惠的饲料产品,不再调整;2012年未检测的饲料产品,按本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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