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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人口计生委:“准生证”拖延办理将严处_新闻_腾讯

发表于2012-12-28
本周一,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昨日,市人口计生委公布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出台8项措施,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证时间,方便群众办证。今后,如出现推诿、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群众办证的情况,将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据了解,本市实施办法即时生效,下周起,全市人口计生部门将展开培训。

材料不齐一次性书面告知

《实施办法》要求将计划生育服务事项纳入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居)政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接待和首问责任制,一人接待、内部协调、全程办理。

各级人口计生 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格式的,必须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及法定格式。避免因告知不清让当事人多跑“冤枉路”。

同时,探索社区(村居)干部全程办事代理制度,帮助群众代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再生育审批申请。

“二胎”申请限时办理

《实施办法》明确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计划生育婚育情况证明时,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必须即时办结。

同时,简化再生育审批的流程。以往,“二胎”申请为定期集中审批,今后将即来即审,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须在法定时限内优先办理。

简化证明材料减少盖章

《实施办法》对办证手续也提出简化办法。

在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如居、村委会或单位已经签署意见并盖章,将不需再另行出具纸质证明材料。

跨省婚姻夫妻婚育证明材料由之前的两级、三级证明简化为一级。其中,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只需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一级的人口计生 部门出具当事人婚育情况证明;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只需由户籍地区县一级出具证明;有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的,不再需要外省市户籍地居、村委会再签署意见或盖章。

特殊情况可凭承诺登记

本市要求流入人口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人口计生 部门落实首接责任制,如流入人口材料齐全,必须及时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将信息反馈户籍地。

对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现居住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 部门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第一个女子生育服务登记。

同时,流动育龄夫妻凭本市《生育服务联系单》,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生育保险、围产期保健及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户籍所在地不能推诿责任

对于集体户、人户分离人员办理《生育服务证》,以往存在户籍地、现居住地、存档单位推诿责任的现象,《实施办法》要求户籍地必须主动提供服务,不得推诿责任。

存档单位应当积极 做好集体户人员《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单位意见的签署盖章或婚育证明的出具工作,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 部门必须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

对本市因人户分离,无法掌握婚育情况的当事人,户籍所在地要主动调查核实当事人情况,现居住地应积极 并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户籍所在地为其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同时,为保护群众个人隐私,应通过查阅相关合法证明材料、主动走访知情人及相关单位的方式核实当事人情况,避免简单采取公示和多次走访方式。

群众可通过各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或“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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