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开发商改变小区环境,怎么办?--请看一位律师的回答

发表于2002-01-07
开发商改变小区环境,怎么办? 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 居永和 问:居律师,我买的房子10月底就要交房,今天我去看了一下房子,发现小区里许多地方与我买房时看到的沙盘上的小区布局不一样了,有些地方盖了塔楼,有些应是绿地却变成了配电房。开发商说是规划变了。我是否有权拒绝验收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呢? 答:是的,您有权拒绝接收房子或退房并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交房必须符合交房的全部条件。交房的条件,不仅是指房屋必须符合《合同书》对房屋的要求(如面积、质量、设计等),还包括房屋必须符合《合同书》之外双方对房屋所处的环境达成的一致。房屋所处环境就是开发商在售房时发给购房人的宣传材料(如:模型、沙盘、图纸、图片、文字)中所宣传的小区内部的整体环境。开发商所宣传的小区内部的整体环境可能包括:道路、车库、绿地、供电、通讯、供水、供气、供暖、楼体外饰、总体布局等等。开发商对小区整体环境的宣传是非常具体而明确的,包含了其向购房人作出的将兑现其宣传材料中的内容的意思表示。购房人也正是对开发商所作的有关小区整体环境的所宣传的内容作了必不可少的考虑之后才决定是否与开发商签约的,因而,开发商发给购房人的宣传材料,已经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即便开发商是将宣传材料当作一种广告手段来散发的,按《合同法》的规定,仍然视为“要约”。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书》,同时也是对开发商的这一“要约”表示了承诺。购房人对开发商的这一“要约”的承诺一经到达开发商,有关小区整体环境的合同即告成立。虽然在《合同书》中没有关于小区整体环境的内容,但合同并不仅限于《合同书》。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书》之外,购房人与开发商就小区的整体环境作出的“要约”和“承诺”所达成的合同是客观存在的。证明在《合同书》之外的合同客观存在的证据就是:开发商的模型、沙盘、图纸、图片、文字等宣传材料和购房人所持有的开发商将兑现模型、沙盘、图纸、图片、文字中的内容的唯一理解以及在此理解基础之上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合同书》只是合同的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证明合同存在的一种最常见的证据。除了《合同书》之外,其它能够证明当事人“要约”或“承诺”意思存在的证据,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电子邮件、图片、物品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那么,《合同书》之外的其它形式的合同则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非常普遍。对开发商随意改变小区整体环境的行为,没有一个业主不愤怒但又苦无良策。开发商也自以为没有法律能将他怎么样。其实不然。所有因不能容忍开发商改变小区环境而想退房的业主可以根据《合同法》采取单个的或集体行动向开发商送达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通知书。通知书一经送达开发商,购房合同即告解除。在通知书送达给开发商之后,业主也可以单个地或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表于2002-01-07
发表于2002-01-07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