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告诉大家好消息,下个月正式确认,(专家谈“商品房双倍赔偿”)

发表于2002-02-21
2002-2-10 22:19:08 发表于搜房论坛BBS- 专家谈“商品房双倍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 那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受到欺诈应不应该得到双倍赔偿呢?请看专家的说法: 武高汗(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监督部主任):商品房是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理应受到《消法》的保护。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就应按照《消法》的规定得到赔偿。如果经认定房产商确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就应按照《消法》第49条得到双倍赔偿。不能因为商品房价格高就不履行这一条规定,《消法》中并没有规定价格高的商品就可以不按第49条规定进行来执行。 冯俊(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商品房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特殊商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都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目前,建设部已制定出通用的合同文本。只要消费者在购房时签好合同,纠纷基本上是可以避免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有合同约定的应该以合同为准。如果合同中规定有“违约双倍赔偿”的条款,就应该履行。 何山(民法专家):只要消费者购买的是开发商开发的房子,用于居住的,房地产商构成欺诈的,从法律的角度,就必须按照《消法》双倍赔偿。 邹海林(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构成欺诈,可以有条件使用《消法》第49条。这里所说的条件就是要看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是否起到决定其购买意向的作用。 陈建华(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监督部):一旦认定开发商有欺诈行为,就坚决主张消费者双倍索赔。这样做的目的不在于“赔”,而在于由此产生的威慑力,使开发商要善待消费者。 那么,对于房地产公司出售商品房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确认是怎样把握呢? 邹海林(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商品房是一个组合商品,它的核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商品房的质量;二是商品房所有权的转移。认定是否欺诈, 关键要看这两大构件。如果说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上称所售房屋是优等品,而消费者购买后,却发现是劣等品,根本不是靠售后维修就能解决的问题,那么,就应该认定是欺诈行为。还有,房地产开发商如果“五证不全”,根本就不能为消费者解决产权问题,而在房屋预售时谎称“可办产权证”,也属欺诈行为。 何山(民法专家):认定房产商是否构成欺诈关键是看其是否故意骗人。若房产商把早已法院查封的房子卖给消费者、根本办不了房产证,却宣称可办房产证等情况,就属于整体欺诈,可整体双倍索赔;若房产商只是部分欺诈,那么就应当只就部分欺诈进行双倍索赔。 武高汉(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是否构成欺诈,应由法院根据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去具体认定。 冯俊(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商品房是组合商品,它的很多构成部分都是独立的商品。因此,关于商品房是否构成欺诈很难确认。我认为还是应以合同约定为认定标准。现在好多房地产纠纷都起源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清楚,为此我们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要睁大眼睛签合同,必要时可请律师帮忙。 --------------------------------------------------------------------------------
发表于2002-02-22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