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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维修基金--居律师的发言

发表于2002-02-21
房屋维修基金其实是政府部门替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主头上公开敛财,因为,某规章规定: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和使用。这种骗小孩的把戏是违反《民法通则》的法律规定的,本人将有文章批驳。半年或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其也是 非法的,本人已有文章批驳(请见《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违反法律规定————谈房地产开发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后合同义务以及请求法院确认房地产开发商的这一后合同义务的诉讼方案》一文。开发商之所以在交房时要求购房人交清所谓的“房屋维修基金”和“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正是因为开发商也已意识到这两笔费用的合法性问题,正是因为开发商知道很少有人会提出这两笔费用的合法性问题,正是因为开发商知道除了利用交房这个环节以外在交房之后几乎没有什么手段能收到这两笔费用,正是因为开发商知道绝大多数购房人都有前面这位仁兄的心理——“都花那么多钱了,还怕最后这点?反正早晚得交”。对于开发商的这一无理要求,我代表某小区的众购房人对开发商的回答是:在交房之前,购房人有没有合同上或法律上没有尽到的义务,若说有,请说出购房人有哪些没有尽到的义务,若没有,就请交房。合同上或法律上有的才是义务,无论对于开发商来说还是对于购房人来说都是如此。合同上或法律之外的东西,诸如“谁为谁担保”云云都不能作为某一方的义务或作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理由;维修基金问题和一年的物业管理费问题在交房之后自有解决的时间和程序。开发商拒绝作出任何让步。在交涉无果之后,我对众购房人的意见是:在交房日期过了以后如开发商不交房,则起诉开发商,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交房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我们一起对起诉开发商做了成本分析:若最终胜诉,则是“山丹丹花开红艳艳,欢天喜地进房去,从此“基金”不再交,谁想扣本(房本)起诉谁”;若败诉,则是照单付款,外加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所以,在这一问题上最重要的是团结一致,不要被开发商各个击破。 --
发表于2002-02-22
我现在才明白,其实房屋维修基金根本不包括诸如电梯、楼梯、大门、门窗、管道、输电线路等附属设施的维修,它只包括建筑物主体的维修。而一个质量合格的楼房70年主体也不会有何损坏。所以说,房屋维修基金就是政府部门从业主头上公开敛财,根本不会让我们从中受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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