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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学生在 门口出车祸,中国人寿拒赔校园意外险

发表于2013-06-08

上了校园意外险,在校门口遇到车祸致残却被保险公司拒赔。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支付未支付的保险金67500元及利息。法院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校外,但学生正处于 组织的活动中,在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范围内。

记者了解到,目前这个孩子仍然瘫痪在床,何时重返校园还是未知数。

意外事件

面包车  学生2死20伤

2011年6月2日,对于平谷区马昌营镇 的学生和家长来说,是一个“黑色星期四”。

当日早晨6时40分许,河北省来京人员梁某驾驶一辆长安微型面包车,行驶至距离马昌营 的校门口不到100米时,车辆 冲向路边正常行走的人群,将过往的24人撞倒,其中大部分是正要走进校门的 生。本次事故造成2名 生和1名行人死亡,21人受伤,其中 生20人。

高某是在那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 生之一。高某的家长为其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学生团体险和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高某能获得9万元的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最终只给付了22500元。

交涉无果,高某的家长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人寿北京分公司支付剩余保险金67500元及利息。

双方说法

家长:孩子一级伤残 保险公司只按二级赔付

高某的家长称,2010年高某填写学生保险投保申请书。保险内容包括:意外事故/疾病身故的保险金额2万元,意外残疾/烧伤残疾的保险金额2万元,住院医疗(意外和疾病)的保险金额6万元,意外门诊的保险金额3000元,校园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1年8月31日24时止。

随后,保险公司向高某出具了学生保险凭证。《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载明:残疾程度为第一级的,给付比例为100%。

2011年3月20日,高某的父亲为孩子投保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载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残疾等级,按本合同项下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等。

6月2日早晨的交通事故导致高某一级伤残。高某的家长表示,根据约定己方应得到100%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只按二级伤残赔付,属于违约。

保险公司:校园外发生事故 只赔22500元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若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可以赔付,但高某系在校园外发生交通事故,故不能赔付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

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 所做的鉴定意见书,高某的残疾程度只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二级第9项要求,只能赔付75%的保险金。

所以保险公司只赔付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和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22500元。同时,保险凭证和保险申请书已经送达高某,保险公司已尽到说明义务。

争议焦点

焦点1

是否对保险条款做过说明?

在庭审中,高某的家长找来同村的3位村民作证。证人证明,投保是 统一组织的,人寿北京分公司未就保险条款向高某进行明确说明。

高某提出,投保申请书由 老师向其发放,其带回家给母亲签字,然后再带回交给老师,未曾收到保险条款,只看到了投保申请书。证人张某的孩子是高某的同学,张某也证实了上述内容,并称“投保过程中从未见过保险公司的人”。

人寿北京分公司则坚称,其已向高某交付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与《索赔指南、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险条款等相连,学生填写投保申请书后,公司从右侧撕下投保申请书留存,将左侧部分留存给学生家长。但未就其曾向高某送达保险条款进行举证。

该公司还认为,高某家长找到的证人与他同村,且彼此的孩子都是同学,故证言没有真实效力。

●法院调查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保险公司虽称投保时将与投保申请书相连的保险条款交付了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一位证人张某的孩子虽然和高某是同学,但与高某没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应当予以采信。

现张某证实其孩子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并进行说明,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高某交付了保险条款并进行了明确说明,所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该答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焦点2

校门外发生意外赔不赔?

法庭上,原告一方通过举证,证明了事故发生时,高某正在参加 组织的集体 活动中。

证人刘某与高某是同村人,每天都有晨练的习惯,经常看到学生在 外排队由老师带领进入校园。刘某称,事故发生当日,自己正好路过 ,看到马路 学生排着队,在大概两名老师的带领下准备进校园,男生在外女生在内,后一辆车从后面撞向学生。

证人张某某和姜某某的证言也证实了这一点。但人寿北京分公司则坚称,其保险中指的校园意外伤害的范围应属在校园之内,学生在 路上发生意外不属于承保范围。

●法院调查

法院查明,虽然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发生在校园外,且不是 统一组织的活动, 也对统一组织 的活动予以否认,但3位证人均出庭作出相反证明。法院认为,其中的两位证人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且与高某不存在利益关系,故对证言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高某遭遇的意外属于保险事故,在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范围内。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高某要求人寿北京分公司赔付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焦点3

只按75%赔偿是否合理?

原告一方表示,在发生事故后,2012年3月28日,高某之母刘某委托红十字会鉴定 对高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进行鉴定。2012年4月13日,红十字会鉴定 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高某经手术治疗后伤情基本稳定,具备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条件。

高某遗留截瘫(双上肢肌力4级,双下肢肌力0级)伴大小便失禁;脾切除术后,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综合分析,高某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100%。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规定,高某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调查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保险中虽然对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进行了约定,但红十字会鉴定 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保险公司委托的华大方瑞鉴定 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均载明病历显示高某进行了脾切除手术、四肢运动感觉功能障碍、大小便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动作大部分依赖、轮椅依赖等。

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仍按照给付比例表中第二级第9项75%的给付比例予以赔付,于理不合。故保险公司该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校门外出事 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高某向人寿北京分公司投保,人寿北京分公司同意承保并所做保险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属于保险事故,人寿北分公司应当依约履行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高某保险金67500元及利息。

案件后续

孩子仍然瘫痪在床

孩子的父亲高先生告诉记者,判决后保险公司给付了赔偿款。据他了解,其他孩子的家长也陆续起诉了保险公司,案件进展不一。

如今,孩子仍然瘫痪在床,医生要求他康复静养,何时能重返校园还是未知数。

“出事的时候,他正上 六年级。如果没有这次意外,他现在都应该上初二了!”高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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