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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试析《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问题

发表于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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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2-07
      共有权益的行使和维护,是群体行为,就需要民主决策,程序就必须合法;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是必须要遵守的。

       成立了业主大会之后,已与过去有所不同,业主解除、终止或续签物业合同的权利,完全具有,但同样需要程序合法。业主大会已表决同意签订的物业合同未到期,单个或少数业主单方面要终止或解除,一、要看是否具备合法解除的事由;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三、另一方是否同意。而不是说一句:“有此权力”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既然每一位业主都具有对物业服务方式、解聘、选聘物业公司、选择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乃至于换选不称职业委会的提议权和表决权;且还有所谓“无因管理”应付费一说,又何必如此大费周章,把问题弄得这般复杂。

        为何不能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在业主自治时期,引导广大业主以正确的途径、合法的程序,去表达和行驶每一位业主的权利,把小区建设,从过去的恶性循环,导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呢?

      我认为,智慧、正确、合理、合法、合规的使用广大业主应有的权利,在业主自治时代,把家园建设导入健康正确的发展轨道,就符合广大业主的根本利益。

       当然共同行使权利并不容易,有水平高、低之分;方向、方式、方法也有正确、错误之分;这就要看我们的造化了,但有几点可以肯定:把简单问题说复杂了,累!把观念弄混了,晕!把业主自治引入迷茫或歧途,错!

      此时我又想起那句大宝护肤品广告语:“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简单!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就不~简单!”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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