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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大第集体投诉开发商事实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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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森林大第集体投诉开发商事实描述
eddie781225
发表于
2004-01-15
进微信群讨论
森林大第决多数业主在购房时,从交定金到签合同,一直没有被告知此房被抵押的事实。当时要求看五证,都只给看复印件,其中土地证只给看第一页,第二页上才有抵押记录,根本没有看到。业主打电话给昌平房管局,才知道森林大第目前所销售的房屋包括土地都在抵押之中。问销售,遂给了一份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7月30号前解抵押的承诺书。从交定金开始,一直就房屋的如下问题与代理协商:
(1)购房时没有被告知抵押事实,存在欺诈;
(2)地面不平,靠墙走暖气的管道地面有一条凸出,与合同附件三“水泥地面刮平”不平;
(3)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暖气,影响居住;
(4)5层储藏室上为楼上卫生间,有漏水的痕迹;
其实,上述问题在看房时就问过销售,回答是目前室内工程还没有完成,在交房之前会统一修补,当时信以为真。
7月份,想到入住8月31号邻近,遂再次与代理商、开发商进行协商。销售说已反映给开发商,正在处理之中。没想到7月14号,打售楼处电话,没有人接。去售楼处一看,已人去楼空。打电话给我的销售王振华,说是代理合同终止,以后有事不要找他们。如果是合同终止,应该是双方都知道的情况,理应安排好售楼处交接,而为何是等我们主动打电话给销售才告知代理合同终止呢?会不会有出什么问题?开发商若是溜了,而我所购买的房子还在抵押之中?!不禁感到十分担心。打电话并去开发商的办公地自成宾馆(海淀区西三旗环岛东北侧)询问,也说是合同终止,请千万放心。然而,地面不平,缺少暖气,漏水等问题提出一次有一次,每次都说要等,要等到什么时候,而房子一直在抵押着?3、4个月以来,森林大第整个仍没有太大的变化,绿化还是没有做,室内的问题也是一拖再托。每次去看,都是偶尔几个工人在挖沟等。当时签合同时是想房屋已经竣工了,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后来才听说,2002年就竣工了,曾经有一批告知2002年底入住。结果,现在半年多了,还是不能入住?而且有10栋楼盖好一年了,一直没有销售许可证?!为什么?!越想越担心,于是决定退房。由于是在不知道抵押的情况下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同时房屋本身存在瑕疵又协商得不到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我这种情况应符合其中的第二项。据此,我与2003年7月19向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要解除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售楼处一片狼藉,开发商说是在装修,几个五、六十岁的大妈在接待(包括开发商的杨会计、董会计),信誓旦旦地说7月30号之前一定能解押,若不能,立即可以退房。关于我们提出的退房,要等一周给答复,一周过去了,2003年7月27日去售楼处,说还是要等。2003年8月1号,很多业主都收到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挂号信。以非典为不可抗拒为由延期交房2个月。业主们愤怒了,与2003年8月2号聚集到售楼处。并有两名律师,其中包括我请的力行律师事务所的刘桂林律师。开发商的朱又林总经理出面,说我们退房的问题下周三(2003年8月6号)下午协商解决。2003年8月4号,8月5号,多次给开发商的杨会计打电话催问此事,说是要我们跟亚豪联系,去亚豪那儿盖章,亚豪每卖出一套房屋,开发商给一万六的服务费,现在要退房,开发商要把服务费给要回来。我们回复说,我们是跟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的合同,我们跟亚豪代理没有合同关系,至于天龙苑与亚豪的服务费,跟我们没有关系。周三(8月6号)下午13:00,我们专程请了假去了售楼处,见到开发商的朱又林总经理及阚世英老总。说是可以退房,让我们写一份书面的退房协议书,并让杨丽会计全权处理此事,并把律师叫来,说律师怎么说就怎么退。我们写了一份退房协议书,并等律师来。等到18:00点,黄剑飞律师
才来到。说是首付款,保险费,公正费都退给我们,我们的贷款由开发商直接给银行,期间,负责此事的杨会计要离开,被我们给叫回来。告知她,既然老总告知我们她来处理我们退房的事,既然律师有了意见,为何要中途开溜?在我们义正严辞的要求下,杨会计答应请律师在第二天的下午两点前出具一个方案,递交给老总批准后,她上午去筹钱并与与银行办理划帐等。并说这是她在天龙苑处理的最后一件事,她当晚就递交辞职报告。第二天(8月7号)下午,我们以为能拿到我们的首付款,于是我们又请了假,专程去售楼处,结果,杨会计根本没来,其它人又说都不知道此事。把我们叫去,又没人接待。这么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连最起码的职业道德都没有,管理及其混乱,如何开发出优质的楼盘?把我们晾在售楼处两个小时后,开发商的律师到了,把合同看了说,要退房,在合同中找不到适用的条款,只有说是业主拒绝收房。但我们据理力争,说8月31号交房,先现在还不到8月31号,不适用所说的条款。另外,开发商的律师说由于8月7号已解押,即使诉讼,法院也会允许解押手续有一段缓冲期,开发商已解押,这样我们也不会赢。后来,我们询问了其它律师,得到的结论为:即使解押,但签合同时,隐瞒出售房屋抵押的事实依然存在,欺诈事实非常明显,即使后来解押了,仍然不能抹去原来的既定事实。而且没有在承诺7月30号前解押,又有二次欺诈行为;所以,鉴于两次欺诈并在产品存在瑕疵,协商多次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认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可以获得不多于一倍的赔偿。可见,开发商的律师所说的现在解押可以弥补原抵押事实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开发商与律师得出的结论为:要退房,我们要承担违约,要扣除定金2万元。问及如何往下办时,说是我们写的退房协议书不符合他们的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董会计等还说我们写的退房协议书不符合要求,他们现在解押了,就不要承认了抵押的事情了。还有,我们的退房协议书上不能写厨卫没有暖气,说我们鉴定合同时就没有,我们应该看到了(老总阚世英也说过类似的话)。您看是否在狡辩?明显是开发商存在欺诈的事实,而开发商及其律师又说成了是我们违约!简直是颠倒黑白!如果再给我们一次机会,我们一定会说:我们再也不会买森林大第的房子,若要加上一个期限,我们会说:那就是一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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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时没有被告知抵押事实,存在欺诈;
(2)地面不平,靠墙走暖气的管道地面有一条凸出,与合同附件三“水泥地面刮平”不平;
(3)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暖气,影响居住;
(4)5层储藏室上为楼上卫生间,有漏水的痕迹;
其实,上述问题在看房时就问过销售,回答是目前室内工程还没有完成,在交房之前会统一修补,当时信以为真。
7月份,想到入住8月31号邻近,遂再次与代理商、开发商进行协商。销售说已反映给开发商,正在处理之中。没想到7月14号,打售楼处电话,没有人接。去售楼处一看,已人去楼空。打电话给我的销售王振华,说是代理合同终止,以后有事不要找他们。如果是合同终止,应该是双方都知道的情况,理应安排好售楼处交接,而为何是等我们主动打电话给销售才告知代理合同终止呢?会不会有出什么问题?开发商若是溜了,而我所购买的房子还在抵押之中?!不禁感到十分担心。打电话并去开发商的办公地自成宾馆(海淀区西三旗环岛东北侧)询问,也说是合同终止,请千万放心。然而,地面不平,缺少暖气,漏水等问题提出一次有一次,每次都说要等,要等到什么时候,而房子一直在抵押着?3、4个月以来,森林大第整个仍没有太大的变化,绿化还是没有做,室内的问题也是一拖再托。每次去看,都是偶尔几个工人在挖沟等。当时签合同时是想房屋已经竣工了,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后来才听说,2002年就竣工了,曾经有一批告知2002年底入住。结果,现在半年多了,还是不能入住?而且有10栋楼盖好一年了,一直没有销售许可证?!为什么?!越想越担心,于是决定退房。由于是在不知道抵押的情况下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同时房屋本身存在瑕疵又协商得不到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我这种情况应符合其中的第二项。据此,我与2003年7月19向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要解除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售楼处一片狼藉,开发商说是在装修,几个五、六十岁的大妈在接待(包括开发商的杨会计、董会计),信誓旦旦地说7月30号之前一定能解押,若不能,立即可以退房。关于我们提出的退房,要等一周给答复,一周过去了,2003年7月27日去售楼处,说还是要等。2003年8月1号,很多业主都收到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挂号信。以非典为不可抗拒为由延期交房2个月。业主们愤怒了,与2003年8月2号聚集到售楼处。并有两名律师,其中包括我请的力行律师事务所的刘桂林律师。开发商的朱又林总经理出面,说我们退房的问题下周三(2003年8月6号)下午协商解决。2003年8月4号,8月5号,多次给开发商的杨会计打电话催问此事,说是要我们跟亚豪联系,去亚豪那儿盖章,亚豪每卖出一套房屋,开发商给一万六的服务费,现在要退房,开发商要把服务费给要回来。我们回复说,我们是跟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的合同,我们跟亚豪代理没有合同关系,至于天龙苑与亚豪的服务费,跟我们没有关系。周三(8月6号)下午13:00,我们专程请了假去了售楼处,见到开发商的朱又林总经理及阚世英老总。说是可以退房,让我们写一份书面的退房协议书,并让杨丽会计全权处理此事,并把律师叫来,说律师怎么说就怎么退。我们写了一份退房协议书,并等律师来。等到18:00点,黄剑飞律师
才来到。说是首付款,保险费,公正费都退给我们,我们的贷款由开发商直接给银行,期间,负责此事的杨会计要离开,被我们给叫回来。告知她,既然老总告知我们她来处理我们退房的事,既然律师有了意见,为何要中途开溜?在我们义正严辞的要求下,杨会计答应请律师在第二天的下午两点前出具一个方案,递交给老总批准后,她上午去筹钱并与与银行办理划帐等。并说这是她在天龙苑处理的最后一件事,她当晚就递交辞职报告。第二天(8月7号)下午,我们以为能拿到我们的首付款,于是我们又请了假,专程去售楼处,结果,杨会计根本没来,其它人又说都不知道此事。把我们叫去,又没人接待。这么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连最起码的职业道德都没有,管理及其混乱,如何开发出优质的楼盘?把我们晾在售楼处两个小时后,开发商的律师到了,把合同看了说,要退房,在合同中找不到适用的条款,只有说是业主拒绝收房。但我们据理力争,说8月31号交房,先现在还不到8月31号,不适用所说的条款。另外,开发商的律师说由于8月7号已解押,即使诉讼,法院也会允许解押手续有一段缓冲期,开发商已解押,这样我们也不会赢。后来,我们询问了其它律师,得到的结论为:即使解押,但签合同时,隐瞒出售房屋抵押的事实依然存在,欺诈事实非常明显,即使后来解押了,仍然不能抹去原来的既定事实。而且没有在承诺7月30号前解押,又有二次欺诈行为;所以,鉴于两次欺诈并在产品存在瑕疵,协商多次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认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可以获得不多于一倍的赔偿。可见,开发商的律师所说的现在解押可以弥补原抵押事实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开发商与律师得出的结论为:要退房,我们要承担违约,要扣除定金2万元。问及如何往下办时,说是我们写的退房协议书不符合他们的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董会计等还说我们写的退房协议书不符合要求,他们现在解押了,就不要承认了抵押的事情了。还有,我们的退房协议书上不能写厨卫没有暖气,说我们鉴定合同时就没有,我们应该看到了(老总阚世英也说过类似的话)。您看是否在狡辩?明显是开发商存在欺诈的事实,而开发商及其律师又说成了是我们违约!简直是颠倒黑白!如果再给我们一次机会,我们一定会说:我们再也不会买森林大第的房子,若要加上一个期限,我们会说:那就是一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