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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4米道路”所有权纠纷情况通报

发表于2017-09-08

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4米道路”所有权纠纷

情况通报

2017年9月7日上午,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碣石坪15号楼业委会诉我小区业委会,要求返还我小区内东侧围墙处的“4米道路”一案。原告碣石坪15号楼业委会诉列我小区业委会为第二被告人,我小区原开发商首开亿信公司为第一被告人,原告小区原开发商城建集团公司为第三人。

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是:判令位于原告小区西侧、被告二小区东侧(在被告二围墙内)宽4米,长约106米的小区公共道路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②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将其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自2006年9月至2016年9月止)。

参加了本次开庭的出庭人员有:我小区业委会主任、首开亿信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一人、原告委托的代理律师二人、城建集团公司两位委托代理人。

在庭审中,我小区业委会向法庭递交了四份证据:①诉争道路物理现状的照片;②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时代庐峰小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③首开亿信公司于2005年6月21日向购房人发出的《交房通知》;④首开亿信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京房售证字(2003)325号城建集团公司与原告小区购房人签署的《北京城建集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在庭审辩论中,我小区业委会的答辩意见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本案诉争道路是由首开亿信公司开发建设,属于时代庐峰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该诉争道路建设费已计入了房屋价格之中,且该公司已于2005年6月30日将诉争道路实际交付给了时代庐峰小区全体购房人居住使用,因而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该诉争道路的所有权依法属于时代庐峰小区全体业主。故,原告主张该诉争道路归属原告小区所有,于法无据。

二、城建集团公司首开亿信公司于2002年签署的《关于庐峰公寓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划分的补充协议》属于双方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该协议所附图纸是设计图而非竣工图,对外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该《补充协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证据能力,原告诉讼请求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石景山区建设委员会等三部门于2009年2月9日作出的《关于15号楼西侧4米道路问题的办理情况》信访答复函不属于法律、法规,原告依据该《信访答复函》主张诉争道路归其所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故,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四、原告与首开亿信公司、城建集团公司在知晓首开亿信公司已于2005年6月30日就将其建设的时代庐峰项目(含诉争道路)实际交付给了全体购房人居住使用的情形下,三方于2008年7月24日共同签署《会议纪要》,将时代庐峰小区内东侧道路所含的诉争道路划给原告的行为,损害了时代庐峰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故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签署的《会议纪要》属无效。且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法人组织时代庐峰业委会对外并不具有在诉讼当事人中作为被告的法律主体资格,时代庐峰业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原告向时代庐峰业委会主张赔偿损失人民币100万元的诉讼行为,于法无据。

据此,时代庐峰业委会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庐峰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0一七年九月七日

发表于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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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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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9-14

哎呀天呀,这个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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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9-27
66678
发表于2017-09-27
你好6
发表于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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