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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区物业费公示,你看到没?

发表于2012-04-17
根据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北京物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 。

咱们小区的有谁看到了?有的话,拍一张照发上来晒晒。。。
发表于2012-04-18
没看到。呵呵,这可是天国......
发表于2012-04-19
发表于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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