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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首例一房两卖被判  雍和大厦开发商判双倍赔偿1133万

发表于2009-10-13
北京首例一房两卖被判 雍和大厦开发商判双倍赔偿1133万
 
www.fang.com 搜房网 2009101307:39 来源:京华时报王秋实 王丽娜
 
[提要]北二环雍和大厦的开发商在合同上制造“文字陷阱”,先把门面房卖给郑先生,随后又卖给另一家业主,但既不给郑先生房子也不退款。
 
为本市首例一房两卖被判“1+1”赔偿案件购房者共获1133万赔款
 
北二环雍和大厦的开发商在合同上制造“文字陷阱”,先把门面房卖给郑先生,随后又卖给另一家业主,但既不给郑先生房子也不退款。昨天记者获悉,东城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违法,判决按照“1+1”的原则,根据郑先生的已付购房款,双倍赔偿近1100万元和利息损失33万元。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开发商因一房两卖被判双倍赔偿的案件。
 
当场交付546万房款
 
据郑先生说,2004,他以名下的金华汉新技术公司的名义,在北二环附近的雍和大厦(原名立骏大厦)购买了一套230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准备当作公司办公场所。他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与开发商北京永利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价格为2.5万元/平方米,总价款为575万元,金华汉公司当天交付房款的95%546万余元,其余的在入住后交纳。按照该协议约定,双方在签署协议的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此期间不得向第三方出售该房。当时郑先生曾要求签合同,但开发商称他已经交了大部分房款,没必要再签合同。
 
20055,郑先生购买的房子仍未交付。他找到开发商询问,对方却搬出当初的协议,声称由于金华汉公司一直未签订正式合同,已经将房子卖给他人,而且所收房款不退。郑先生认为,开发商“一房两卖”,已经构成商业欺诈,遂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并返还购房款以及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条款暗含“文字陷阱”
 
庭审中开发商说,根据协议中的规定,先生至今未与他们签订买卖合同,因此违反了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郑先生所交的546万元购房款,开发商称属于定金,由于郑先生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返还该款。
 
但法院调查发现,双方的购房协议中规定,金华汉公司“须在签订协议书7日内,2004521日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这份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就是2004521日当天,这一日期是由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填写的。也就是说,签协议当天就是签订正式合同的最后期限,实际上“7日内再签订合同”变成了不可能实现的约定。虽然开发商辩称是工作人员笔误,但却未能举证。
 
购房者获赔双倍房款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虽然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应在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在日期问题上有错误,导致合同内容互相矛盾。而且开发商在法庭上承认,先生曾在付款7日内要求签订合同,但因他们没有同意,导致合同未能签订。
 
此外,开发商工作人员已在购房协议中的空白处,用钢笔明确填写了具体面积位置见附图和估算的房屋面积等内容,足以说明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根据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明确了交易的具体内容后,买方才会在签约当日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因此开发商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仍将同一位置的房屋出售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庭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庭据此作出判决。
 
(来源:北京青年报)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大背景下,开发商为追求高利润“一房两卖”现象也不断增多。记者昨日获悉,北京东城法院近日对开发商“一房两卖”开了“杀戒”。雍和大厦开发商“一房两卖”,被判按已付购房款546.25万元的双倍赔偿买房人,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3万元。据悉,此案为本市“一房两卖”首次判出的双倍赔偿案。
 
2004年,西北工业大学教授郑明德以名下的金华汉新技术公司名义与开发商永利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购买位于雍和大厦一层东北角的商业门面房一套,门面房建筑面积230平方米,当时销售单价为每平方米2.5万元。金华汉公司当日交付了95%的房款546.25万元,尾款按约定入住后交纳。
 
到了20055月,大厦已投入使用,但一层东北角商业门面房却迟迟未能交付。郑明德找到开发商,对方答复说房子已不归郑教授,购房款也不能退还。原来,《购房协议书》中有这样一条规定,“金华汉公司须在签订协议书7日内,即2004521日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金华汉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权出售房屋,所收房款不予退还。”由于金华汉公司一直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认为他们有权另行出售且所收房款不退。20068月,开发商将此门面房出售给一家银行作为营业厅。
 
教授认为永利多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构成商业欺诈,一纸诉状将永利多房地产公司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书》,开发商返还购房款以及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庭审中,被告开发商认可原告在付款7日内要求签订合同,但因被告未同意,导致合同未能签订,责任在开发商。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给金华汉公司的房屋又出售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倍赔偿买房人的购房款及利息。
 
发表于2010-02-23
不顶不行 jd<''1j\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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