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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程序 之二

发表于2014-07-24
标签:协议书 身份证 户口本 离婚 户籍 

3、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

1)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a、在男方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男方单位签署意见,加盖计生章或人事档案章;

b、无单位的,在档案存放地领取生育服务证,男方单位签署意见,加盖计生章或人事档案章;

2)持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 部门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原件,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无单位的到村居委会)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生育证》“单位意见”栏注明婚育情况,加盖计生章或人事档案章;

3)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加盖查档章)或法院判决(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查档章);

4)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特出情况需提交相应材料。

注:上述材料均要复印件(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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