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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程序

发表于2014-07-24
标签:身份证 离婚 户口本 户籍 申请 

(一)办理条件:(必须变更婚姻状况)

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或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

(二)应交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中如实填写基本信息、婚育情况及申请再生育理由并签字(《申请审批表》可在朝阳区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一份,外省市的需随父换证申请表二份;

3、双方为本市户籍的由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单位意见”栏注明婚育情况,加盖计生章或人事档案章;

4、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外省市户籍一方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计生 部门出具婚育状况证明(要求注明办理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注:要办理原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6、以下情况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再婚夫妻审批: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加盖查档章)或法院判决(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查档章);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独审批:本人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其父母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父母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原件(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病残儿审批:提交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家系调查表》,历年在北京三甲医院看病资料及近期朝阳医院诊断证明;《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申请人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人所在街乡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贴母子近期合影照片(2寸)一张)

7、其他特殊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上述材料均要复印件并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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