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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淀区人民法院41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焦某诉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发表于2008-01-15
2008年1月23日上午将在海淀区人民法院41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焦某诉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现位于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三区42号的宅院是原告父母留下的祖宅,院内的六间北房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归焦某兄弟二人所有。但是,原告焦某之子(该人有宅基地和住房)强占上述宅院建房,并对其父进行虐待并将焦某打伤,严重影响焦某的正常生活,焦某想让其子从自己的宅院离开,回到自己的宅院去住,但焦某之子坚决不予腾退,使年已84岁的焦某无法在自己的家中生活下去,不得不暂住进同村的敬老院。根据我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的有关规定,原告于2006年向海淀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宅基地确权及对自己宅基地被侵权问题进行处理的申请,但海淀区国土资源分局不按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并以原告是居民户口为由对原告的申请采取推脱、敷衍的方法一直不予解决,致使家庭矛盾加深。《物权法》实施后,原告又依法多次与区国土资源分局沟通,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在国土资源部令《土地登记办法.》即将实施之际,原告焦某将海淀区政府(实际是海淀区国土资源分局)推上法庭被告席。
此案对当前土地相关政策无疑又是一次考量,关注此案的开庭及审理很可能将成为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历史性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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