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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丈夫把房产遗赠给“小三”,原配能否要回来?

发表于2017-02-23

王女士与孙先生是结婚将近40年的老夫妻了,两人育有两个女儿。如今俩女儿均已成家立业,本是到了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了。偏偏退休赋闲在家的孙先生总是无法熄灭大干一场的雄心壮志之火。因为年轻的时候,家里负担重,日子苦, 的理想全部都淹没在油米材盐酱醋茶的人生奔波中。如今,不缺吃不缺穿,日子富足美满,没有了后顾之忧。这时孙先生越发想弥补这个人生遗憾。于是和几个老朋友一合计,几个人合伙开了一个物流公司。没想到生意却越做越好,几年的光景,孙先生就实现了人生小目标,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有钱人。做生意难免应酬,在一次生意谈判中,孙先生被李女士优雅的谈吐、娴熟的业务能力所深深吸引。经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合作,俩人的感情逐渐升温,直到同居。


孙先生虽然没有与王女士摊牌,但是风言风语还是传到了王女士的耳朵里,但是她觉得这些都是谣言。随着孙先生经常以加班为由拒绝回家,王女士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是一直没有机会与孙先生进行深入的沟通,直到接到孙先生住院的消息。王女士在医院看望孙先生的时候,看到了传言中的女主角。本想等孙先生病好以后,进行深度交流,哪知孙先生就这样走了。

带着悲伤,王女士处理完孙先生的后事,哪知,这时候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一看才知道,原来是那个“小三”把自己给告了,要分自己居住的这套房子。没想到自己还没找她算账,她到主动送上门了,王女士十分生气,决定与其一诉到底。


庭审中,李女士陈述她与孙先生是朋友关系,鉴于其一直照顾孙先生,所以孙先生把房产留给自己并书写遗嘱一份。故要求法院判决李女士继承孙先生名下的房产份额。


王女士不认可李女士提交的遗赠协议,认为该协议有悖常理,且鉴于他们之间的情人关系,认为该遗嘱违反公序良俗。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答辩理由,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文静律师点评:遗嘱是否有效是本案的关键,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本案中李女士所提交的录音录像结合就医病历,证明孙先生在去世之前的意识是清醒的,对于所立遗嘱的后果是有清晰明确认识的。同时对于遗嘱内容,录像中显示是孙先生自愿书写的,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留给李女士是孙先生的真是意思表示,没有受到他人的强迫或者威胁。而遗嘱的形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全文亲自由孙先生书写,落款处有孙先生的签字并注明了日期,对于遗嘱上面的字迹,经王女士及家人辨认,应当是孙先生本人书写的。以上分析来看,该遗嘱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为什么法院却认定该遗嘱是无效的呢?因为孙先生与李女士本身是情人关系,而非普通朋友,虽然李女士一直否认他们之间的真实关系,但是孙先生的病历均是由李女士以妻子上的身份签字,且李女士与孙先生对外包括在医院里一直以夫妻相称,而且孙先生去世后的各种私人物品包括银行卡都是由李女士保管,且在孙先生去世期间,李女士还在使用孙先生的银行卡消费,这些迹象都说明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鉴于孙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李女士发生婚外情并同居生活,违背了婚姻的忠实义务,且破坏了王女士的合法婚姻,同时深深的伤害了王女士及家人,违背了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及道德观念。虽然孙先生将有权利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他人,但是这种赠与行为必须建立在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基础之上,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最终该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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