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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济适用房变身拆迁安置房的“奥妙”

发表于2007-04-25
4月12日做客“首都之窗”网站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销售问题,将不再只提供给拆迁户,任何符合条件并通过建委四级审查的中低收入家庭,均可购买。(《新京报》4月13日)

    在北京中低收入家庭为此欢欣鼓舞之际,笔者要提一个困惑已久的问题:经济适用房凭什么售给拆迁户,而且前些年还只提供给拆迁户?

   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本初指向就是城市的中低收入者,是政府为这一群体解决“住房难”的德政工程,后来拆迁户才被纳进经济适用房销售范围,而且还后来居上地来了个“鸠占鹊巢”,这到底是为什么?

    拆迁户不等于中低收入者,这是人所共知的事情。依据这一基本常识与事实,那么经济适用房政策就不适用于所有拆迁户,将经济适用房只售给拆迁户更是错得离谱。与“拆迁”相配套的应是“安置”,将经济适用房当成安置房使用,这是地方政府的“狸猫换太子”,其性质属于自私自利或损弱肥商。

    近年来,无论是因公拆迁还是因商拆迁,原因都归于为了城市发展,地方政府义不容辞地当起了拆迁主体:因公拆迁,自不必说;因商拆迁,地方政府也冲到前面为开发商扫清障碍。按照公平合理的做法,谁拆迁谁安置:因公拆迁,政府掏钱建安置房,这与经适房是扯不到一起的;因商拆迁,商人用将来的利润去建安置房,与经适房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然而,地方政府硬是将经适房变成了安置房,因公因商造成的拆迁都来占经适房指标,竟然还郑重其事地发文规定经适房可以用于拆迁安置而且只用于拆迁安置,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竟售给拆迁户两套经适房:一套用于自住,一套用于出租以解决生计。经适房变成了拆迁安置房,城市中低收入者如何“安置”,地方政府官员却很少过问。

    对照现行拆迁政策,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都应“羊毛出在羊身上”,因公拆迁财政掏钱补偿、安置,因商拆迁商人掏钱补偿、安置,建安置房给拆迁户与建经适房给低收入者是并行不悖的两件事,可“一手托两家”的地方政府却将两者混在一起,竟把经适房变成安置房来支配使用,算是“落实”上级经适房的要求。

    起步较晚的经适房建设,刚有些动作又遇上了拆迁热潮,地方政府将其转为他用,只有极少数中低收入者能够享受。经适房变成了安置房,中低收入者应享受的政策待遇被剥夺,地方政府利用经适房政策优惠省钱搞拆迁,创造煌煌政绩;有些甚至是慷财政之慨、利用弱势的权利,让开发商多赚钱。从这个视角看,无论由于什么原因将经适房变成安置房,地方政府都是将自己摆错了位置,没有把民生问题放在第一位。

    就此而言,我们不该对“经适房不再只售给拆迁户”政策感恩戴德,而应理直气壮地站出来争取自己的权益,质问地方政府凭什么将经适房售给拆迁户,为什么要“自私自利”和“损弱肥商”。笔者以为,针对各地经适房变成安置房的事实,上级有关部门应出面制止变经适房为安置房的错误行为,并加大对经适房建售审查管理力度,有条件的可推行货币补偿,让中低收入者和拆迁户都拿着该领的钱自己去买房,杜绝地方政府浑水摸鱼的行为。(成彪)
发表于2007-04-25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十三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改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主要供应低收入家庭,完善购房人退出机制。 
    据不完全统计,二00一年至二00五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约十亿平方米以上,解决了约一千二百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政府建经济适用房的初衷是解决中低阶层住房问题。但由于经济适用房不“经济”、购房人资质审查不严等问题层出不穷,使推行了近十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不断遭专家质疑。 

    汪光焘说,一些地区对经适用住房管理不到位,供应对象、面积标准不明确,审查不严格。要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使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家庭。 

    业内人士认为,经济适用房问题的焦点主要在于产权归属,以及审核、退出机制问题。去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曾提出,拟探索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内循环”的流转模式,即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将由政府回购。 

    专家认为,未来经济适用房若采取“政府回购”的流转模式,将更加切实的发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的作用,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从根本上避免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投资炒房的行为
发表于2007-04-26
有什么用,没人理咱们穷老百姓的
发表于2007-04-27
任何符合条件并通过建委四级审查的中低收入家庭,均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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