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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同志们,关于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的问题请严重关注一下!!!!!!!!!

发表于2007-05-17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应当由下列机构进行收取:
公共维修基金
收取机构:由当地国土资源局小区办公室代为收取,统一划拨到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公共维修基金账户,其他任何单位无权代为收取。购房人可以委托开发商代为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也可以自己缴纳。
交纳时间:购房人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足额缴纳(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数额为房价款的2%。
契税
收取机构:物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其他机构无权代为收取。
交纳时间:购房人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缴纳(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
因此,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无权向购房人收取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
但是,如果开发商和购房人在房屋的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如“购房人应当在房屋交付前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则购房人应当在房屋交付前缴清上述费用(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不能缴纳的除外)。

现在房地产市场上,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一般代为收取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无非是出于以下目的:
1、房屋交付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之间有一个时间段,小区所有购房人的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总额是一个可观的数字,开发商可以有效的利用这笔现金资源;
2、大多数购房人是银行贷款购房,开发商承担是连带担保责任。开发商可以有效的控制购房人,在自己控制的时间范围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书,解除自己的连带担保责任;
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对于购房人的弊处:
1、开发商一旦出现经济危机或者诉讼风险,导致被第三人查封账户或者赔偿损失,使得本属于购房人的资金被第三人执行,代替开发商承担了风险;
2、购房人损失了自己的利息,白白的送给了开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
    可见,契税应该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交纳。但实践中,由于我国实行国家登记确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制度,所以往往是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立契的当天,才被视为房屋权属合同确定日。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时候,才是交纳契税的义务发生之日。
    有些购房者很早就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可能要很久甚至几年以后才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只有在办手续的时候才开始交纳契税。
    再看法律规定的收税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征。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将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实际上,现在通行的做法都是由房管部门代为征收契税的,除外,其他企业一般无权代为征收契税。
发表于2007-05-17
为什么没有权利代为收取,开发商却热衷于替人跑腿,甚至不惜强行捆绑代为收取公共维修基金呢? 说到底,还是一个钱字。专家分析说,开发商之所以普遍热衷于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就是看中这笔资金。一般来说,这笔钱开发商可以保留在自己账号中半年以上时间。也就是说,开发商得到了一笔上千万元的半年无息贷款作为流动资金。如果向银行贷款,不但要提供相应担保,还需要像银行支付巨额的贷款利息。对于购房者而言,开发商如果挪用这些款项后能及时补足,不影响办理产权证,那就只不过是被人占了一道小便宜,影响还不算大。一旦开发商挪用资金后不能及时补足,则轻则拖延办理产权证的时间,重则很有可能因无法办理产权证而不能取得住房的合法手续与保障。挪用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款的可能性并不大,即使挪用,挪用也应该有能力及时归还。但是,从业主们规避办理产权证的风险角度来看,强制捆绑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确实从一定程度上给业主带来了潜在的风险。根据《楼王》在业内做的一个小范围调查显示,在交房过程中,强行捆绑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的开发商不在少数。但是并非每一家开发商都有很强的资金实力,加之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金融政策的收紧,开发商融资渠道不断变窄,为数不菲的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则显得更加吸引诱人。而正是因为融资渠道的不断变窄,开发商挪用后无力归还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这无疑加大了购房者办理产权的风险。 《楼王》杂志提醒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如遇开发商强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一定要提高警惕,据理力争,千万不要图省事,以给日后办理产权证埋下隐患。
发表于2007-05-17
自己坐沙发`~~~
发表于2007-05-17
发表于2007-05-17
确实有这个问题,但是销售合同上已经写了交房时缴纳,不好办。
发表于2007-05-17
以下是引用coolbee8在2007-5-17 9:12:11的发言:

确实有这个问题,但是销售合同上已经写了交房时缴纳,不好办。


合同上那里写了 交房子的同时必须缴纳维修基金和契税?,是我眼睛不好还是您老人家根本就没有仔细看合同!????
发表于2007-05-17
严重支持楼主!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契税要我们交3%?
发表于2007-05-17
丽水的价格超过该地区均价的1.2倍,据说只要建筑面积单价超过9300的都得按3%交契税,咱小区大概80%的业主都要按3%交,只有少量刚开盘买房的业主按1.5%交
发表于2007-05-17
我日,怎么沉下去了,顶起来~
发表于2007-05-17
有的开发商只是代收了公共维修基金,在办理房产证前通知业主自行去缴纳契税,但是能有几个是按照规定来执行的呢?我们相对于开发商来说还是弱势,拿到房子是每个业主最迫切的事情。我们如何能变得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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