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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发表于2010-02-17
 
最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所谓“小产权房”成了一个公众话题。深圳市欲给部分“小产权房”正名,引起了一股小产权房热,于是住房建设部发言人就出来声明,说小产权房就是没有产权的“违法建筑”,根本谈不到什么“小产权”,国家也不可能给其开闸放行云云。住建部的声明当然有着法律和政策的依据,不能说有什么错,但问题在于,这件事情突出反映了两个不同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全民制和农村集体制是领导与被领导、为主和从属的关系,还是相互并列平等的关系?全民制有权规定集体制的权利范畴吗?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理,到底是住房建设部“违宪”还是集体经济组织“违法”?这就是问题的实质和核心。
一、宪法规定了两个制是平等的并保护集体制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制和劳动群众集体制”。这里说得很明白,这两种制方式同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经济的不同表现形式,它们的关系是并列的而不是从属的。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是什么?就是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决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对于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经营、处置和交易的权利。第八条讲道,“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就是说这种集体权益是受宪法保护的。关于土地,宪法规定,土地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方式,土地不得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集体制权利和利益的规定是明确无误的。在全民制和集体制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制约、领导与从属的关系。它们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宪法赋予了集体制完整的权并对这种权利加以保护。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一样,不得买卖但可以转让使用权,宪法没有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做出任何限制,也没有说这种转让必须得到谁的批准。
二、房地产有关法规规定,漠视和剥夺了集体制权益。
在“小产权房”问题上暴露出来的矛盾,就是全民制借用国家权力,限制和剥夺了集体制的权益。同样是全民与集体的土地,在全民即国有土地上盖房子,可是称作“商品房”并享受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集体土地上盖房子,不但不能称为“商品房”并且属于“违法建筑”,连一点合法的地位和资格都没有。国家要确保“十八亿亩红线”和粮食供应,这没问题,但是属于集体的宅基地,非耕地,村庄,道路,荒山,滩涂,河流呢?集体是否有权进行商业开发?这种商业开发是否需要只管国有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有权管理集体的土地吗?住房建设部门有权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界定合法与非法吗?国有土地开发可以经由其主管部门发给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开发不可以经由权主体或者管理部门发给产权证书?前者的产权证书是合法的,后者的产权证书是非法的?全民制可以出面征收集体的土地并且把其变更为“国有土地”,集体制不可以出面征收全民制的土地并且把其变更为“集体土地”?全民制可以征用农业用地来建“开发区”,集体制不可以征用农业用地来建“开发区”?同样的土地,同样的内在和市场价值,全民制土地使用权可以商业化市场化而集体制无权商业化和市场化?只有国有土地值钱而集体土地不值钱?这种通过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对于集体权的剥夺,使我们这些法律、政策、规定走向了宪法的对立面。
三、对于土地问题上的违宪行为,全国常委有必要通过“释法”来解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一切法律、政策、规定都必须遵循这个根本大法。凡与宪法精神不符或者对立的法律、政策、规定,应当一律废除,或者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变动。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这个问题上,作为国家立法机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必要对宪法相关条文做出解释,以澄清在这个问题上的混乱,还集体权以本来面目。住房建设部关于“小产权房”的声明,是否存在合法合规但却违宪的成分?我们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包括《土地法》及其配套法规,是否存在和宪法抵触甚至违宪的部分?这些都需要通过“释法”来搞清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商业化但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商业化,这个规定的宪法依据是什么?封杀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等同于封杀了这个权本身。如果说开发“小产权房”的集体经济组织违法了但我们的政府部门却违宪了,这可真是对我们的宪法和法律的一个讽刺。
四、保护农村和农民利益,我们不但应当说在嘴上,而且应当落实到行动上。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几乎每年都要发一个“一号文件”,强调保护农民利益并促进农村和农业的发展。现在算起来,差不多应当有三十个“一号文件”了。但是“三农问题”真正解决了吗?回答是还远远没有解决;农民的利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了吗?回答是有所改善但还没有得到根本的保护。残缺的农村集体制权益反映了残缺的农村和农民权益。当我们在谈解决“三农”问题的时候,应当首先从法律、政策、规定做起。如果我们政策主张保护农民利益但法律却剥夺了这一利益,我们如何将党的政策落到实处?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集体制经济,是农业发展农民富裕的基本保障。在这个基本问题上,是来不得半点虚假和含糊的。
可以坦言,当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含农用地)取得了和国家土地使用权同等法律地位的时候,农民的富裕和农村的发展就都不是问题了。
发表于2010-03-22

      支持楼主!

       什么叫合法,什么叫不合法?法律的宗旨是什么?生存权、居住权是草民百姓的最基本的权力。如果法律能解决百姓的吃住问题,就应该遵守,如果法律不能顾及,其有何意义可言(人的基本生存重要还是法律重要)?百姓买不起价格昂贵的、所谓合法的大产权房,就不应该买价低的所谓不合法的小产权房;若此,百姓住应该住在哪里?为了遵守所谓的法律,百姓就应该不顾健康和死活住在大街上或睡在野外吗?

      再则,如果在小产权房没出现之前,国家已经颁发的宪法或相关法律已经出台规定修建小产权房和买卖小产权房是非法的——法律规定在前,小产权房的修建和买卖在后,自然不论修建小产权房还是买卖之都是不合法的;可是在小产权房出现之前国家根本没有出台这样法律。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因此,现在给小产权房扣上不合法的帽子是毫无依据的,完全是胡说八道,相关部门在小产权房出现以后再下文禁止或给予扣上不合法的帽子,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其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蹂躏和践踏。于是,小产权不合法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

      小产权在我国各地都普遍存在(所占市场分额也不小),建筑小产权房和公开销售者并不是无权无势的普通消费者。如果现在谁想以不合法为由把已经购买和居住在小产权房里的消费者的拥有权和居住统统取消,可能拥有这种权力的有人还没有出生。

因此,小产权房的居住者及拥有者们,你们根本没有理由担心和害怕,安心地享受小产权房的拥有权和居住权吧!

发表于2010-04-02

朋友。你说的是保护农民权益的根本问题。有机会和您探讨这问题。如果您有律师资格的话。帮我和国土资源局打场官司。关于土地流转问题的。我的电话13716363910我叫方成

 

发表于2010-04-07
发表于2010-04-07
支持楼主,社会的进步就在于法律、制度等的更加公正、合理。任何事物在一定客观条件下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主要问题是要找到现象后面的本质,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给别人乱扣帽子。
发表于2010-04-07
发表于2010-04-09
发表于2010-04-09

发表于2010-04-12
发表于2010-04-12

社会上到处是你这样有正义感的人就太好了   真正的和谐社会!   不过别忘了 中国一党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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