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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委员会栏目】关于供暖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2015-12-19

  业委会成立来最重大公告:经业委会及广大业主持续努力,经昌平区法院及市中院的判决,维护上北业主30元的合同不变,按供暖合同屡行。判决生效后供暖迟迟未给予答复。

  业主委员会在2015年9月1日给供暖发函后,供暖公司于2015年9.9日复函,同意按30元每平米继续供暖,13-14,14-15年已交费的业主多出的费用转到下一年度。

  同时最终小区供暖单位答应2015年12月31日前结清2015-2016年度及之前供暖费的不收取滞纳金。

   



   附件: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的若干规定》,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的认为合格,如果低于18℃居民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任意时间段不合格的,视为当日全天室温不合格。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如果室温不合格,居民获得的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合格热天数)。

    据了解,市级和各区县也公布了供热值班电话。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也发出提醒,冬季供暖期,居民谨防供暖用水串入自来水,若发现自来水变色、变热或变咸,可拨打集团供水服务热线96116。


发表于2015-12-23
谢谢。辛苦了。
发表于2015-12-27

感谢楼主。详细明了。

发表于201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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