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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房本的合同约定

发表于2010-11-18

各位亲爱的邻居

突然想起房本的事情,遂仔细阅读了一下购房合同中的条款,以下为部分内容转载: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1月15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关于以上条款本人的理解是我们应该在20101115日前拿到房本,如果没有拿到,应该从15日开始至我们实际拿到房本时止,按天计算,开发商按照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今天是18号,3天已经过去,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欢迎各位邻居点评。
发表于2010-11-18
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法律真的是在保护开发商
发表于2010-11-20
发表于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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