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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过快”问责地方政府管理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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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房价上涨过快”问责地方政府管理缺位?
刘惠海
发表于
2007-09-04
进微信群讨论
日前闭幕的全国住房工作会议要求,“省级政府对辖区内住房保障、住房供应和房价稳定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是责任主体”。把“房价稳定”和住房供应及住房保障一起,作为对作为“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进行住房行政考核的三大内容,表明中央高层对地方政府在抑制房价上的“无能为力”,已经感到难以容忍。
不管是针对廉租房制度建设、公积金政策执行不到位现象,还是针对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之前,建设部多次表示要对执行中央政策不力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可以说,去年以来“问责”一词在楼市调控中出现频率之高前所未见。然而,我国从1998年就提出建立廉租房制度,但到去年底全国仍有约2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同时,调控中的房价上涨幅度更是惊人,畸形态势已经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蔓延。可是,至今未有一个地方官员因此而受责。
分析原因有几点:一是以GDP为核心评判官员政绩的现行考核机制没有根本改观;二是所谓“问责”有口号无内容,至今没有相配套的惩戒措施出台;三是每个城市对抗调控政策的方式都是软对抗,都准备了一大堆说辞来应对建设部;四是“问责”至今没有抓典型,以至于没有震慑效果,导致“你调你的控,我涨我的价”。
全国住房工作会议这次虽然明确地方政府“三负责”制,即“省级政府对辖区内住房保障、住房供应和房价稳定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是责任主体”,这次明显提高了问责的级别,加大了问责的力度。但是,还是存在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如果继续由建设部作为问责主体,实践证明效果不佳。如果国务院亲自来问责,效果不容质疑,但同样没有解决一个根本问题,即拿什么作为标准来认定地方房价上涨过快、地方政府失职?
如果以房价上涨幅度作为认定标准,对每月房价上涨前5名或前10名的城市负责人进行问责,就存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化的问题。
如果以房价收入比作为认定标准,来衡量一个城市的房价是否过高,问责时也难以顺利实施。房价收入比是指一个城市的平均房价与每户居民的平均收入之比,过去是衡量一个城市房价涨幅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之一。但问题有二:一是居民平均收入计算不科学,隐性收入并没有纳入统计体系,所得出的数据自然就含有水分;二是房价统计数据,用建设部某负责人的话来形容,是“大体可信,相当不准”。既然房价与收入统计都存在问题,那么房价收入比作为认定标准自然就会遭遇质疑。
总之,如果以统计数据来认定地方房价涨幅过快,很难让地方政府心悦诚服,而且地方政府很可能会在统计数字上想办法,或像福建省某市“统一”公开数字,或干扰统计方式,最终会把利于自己的数字呈现出来。
因此,要想落实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的调控政策,不在于说了多少“问责”,甚至也不在于谁来说“问责”,问题的关键是要用制度来保证“问责”的落实。而问责制度最关键的一点是出台标准,既要明确房价涨幅的“红线”,又要明确触犯“红线”后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只有制度在先,才能把问责落到实处,进而把稳定房价的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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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针对廉租房制度建设、公积金政策执行不到位现象,还是针对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之前,建设部多次表示要对执行中央政策不力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可以说,去年以来“问责”一词在楼市调控中出现频率之高前所未见。然而,我国从1998年就提出建立廉租房制度,但到去年底全国仍有约2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同时,调控中的房价上涨幅度更是惊人,畸形态势已经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蔓延。可是,至今未有一个地方官员因此而受责。
分析原因有几点:一是以GDP为核心评判官员政绩的现行考核机制没有根本改观;二是所谓“问责”有口号无内容,至今没有相配套的惩戒措施出台;三是每个城市对抗调控政策的方式都是软对抗,都准备了一大堆说辞来应对建设部;四是“问责”至今没有抓典型,以至于没有震慑效果,导致“你调你的控,我涨我的价”。
全国住房工作会议这次虽然明确地方政府“三负责”制,即“省级政府对辖区内住房保障、住房供应和房价稳定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是责任主体”,这次明显提高了问责的级别,加大了问责的力度。但是,还是存在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如果继续由建设部作为问责主体,实践证明效果不佳。如果国务院亲自来问责,效果不容质疑,但同样没有解决一个根本问题,即拿什么作为标准来认定地方房价上涨过快、地方政府失职?
如果以房价上涨幅度作为认定标准,对每月房价上涨前5名或前10名的城市负责人进行问责,就存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化的问题。
如果以房价收入比作为认定标准,来衡量一个城市的房价是否过高,问责时也难以顺利实施。房价收入比是指一个城市的平均房价与每户居民的平均收入之比,过去是衡量一个城市房价涨幅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之一。但问题有二:一是居民平均收入计算不科学,隐性收入并没有纳入统计体系,所得出的数据自然就含有水分;二是房价统计数据,用建设部某负责人的话来形容,是“大体可信,相当不准”。既然房价与收入统计都存在问题,那么房价收入比作为认定标准自然就会遭遇质疑。
总之,如果以统计数据来认定地方房价涨幅过快,很难让地方政府心悦诚服,而且地方政府很可能会在统计数字上想办法,或像福建省某市“统一”公开数字,或干扰统计方式,最终会把利于自己的数字呈现出来。
因此,要想落实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的调控政策,不在于说了多少“问责”,甚至也不在于谁来说“问责”,问题的关键是要用制度来保证“问责”的落实。而问责制度最关键的一点是出台标准,既要明确房价涨幅的“红线”,又要明确触犯“红线”后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只有制度在先,才能把问责落到实处,进而把稳定房价的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