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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划拔、倒手、强行"拍卖"一宗地"不轨"的流转路

发表于2007-09-11


    1993年,被征用时未按规矩办事 

    高墙圈地,大门紧锁。8月21日,《市场报》记者推开一扇锈迹斑斑的侧门,踏上这块面积不大却满身争议的宗地。该地东西宽40来米,南北长150米,院内一半是庄稼一半是疯长的野草。就是这块地把村民组长俎富春搅得终日寝食难安。 

    据法院查证,1993年10月5日,许昌市政府签发许政土征(1993)84号文批复同意许昌县土地局代表许昌县政府统一征用将官池乡十里铺村第八村民组9.46亩耕地,并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许昌县冶金建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同年12月30日,许昌县政府即以许县土征字(1993)51号文批复“同意许昌县冶金建材公司征用将官池乡十里铺行政村第八村民组耕地6300平方米(9.45亩)作为其新建仓库、宿舍楼建设用地,此宗地为出让地块,出让期限20年,出让金每平方米2元。” 

    “土地应先由政府征用然后有偿出让给用地方,而到许昌县政府签发的文件里竟然变成了用地方直接征用。”俎富春称,不仅县政府文件“歪嘴和尚念错了经”,且就在政府尚未批复时,许昌县土地管理局就提前于当年8月17日和建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协调建材公司与村民组于8月24日达成了征地付款协议。 

    据俎富春介绍,近30万元征地款项在数经催讨之下,建材公司也没有还清;且该公司在圈地之后就连续荒废了两年,双方经协商由村民组退回大部分地款,自1995年10月起土地由村民恢复耕种。最终,该村民组共收到征地款项约6万元。此说得到建材公司原负责人胡书杰的认同。 

    2002年,权属不清却遭强拍过户 

    土地重新回到了村民手中耕种,然而,2002年6月10日《许昌日报》上的一则公告突然打破了6年多的平静。公告上说要将建材公司征用的这块土地转让给许昌县海安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安公司”)。“政府要卖我们的地!”俎福春一下子懵了,6月14日,他以征地款未补偿到位为由向许昌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反对转让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接着,许昌县国土资源局8月5日针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欠征地款一事不予成立”,“经局研究同意该宗地转让过户”。这份答复结论后因“认定主要证据不足”而被许昌县法院判令撤销。面对县国土部门不负责任的答复,俎福春遂向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紧急提出复议申请,不料,市国土部门最终竟“不予受理”。 

    “许昌县冶金建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就在许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的第三天,该局的这则媒体声明不仅让俎福春疑惑不解,就连建材公司原经理胡书杰也同样感到莫名其妙。据胡书杰介绍,自征用土地直至1997年底营业执照被注销,其公司一直惨淡经营,他既没有如数交足征地款,也没有向土地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更没好意思去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意外的是,1997年7月,当地国土部门突然通知他前去领证。除了当初土地证发得不明不白之外,国土部门此番突然公告由他保存完好的证件丢失,就更让他有点摸不着头脑了。而另一个事实则是,声明刊发的同月,许昌县国土资源局匆匆为海安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据许昌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程伟功证实,建材公司的确没有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么,国土部门为何还主动为其办理了土地权属证明? 

    另据适用于2002年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那么,在有关权利人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许昌县国土资源局为何还要执意办理该块宗地的转让过户手续?该局程副局长的解释则是,这完全是协助法院执行的合法行为。该局提供的资料显示,建材公司与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合同纠纷1996年经法院调解结案,建材公司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许昌县法院2001年裁定将其名下的该块宗地予以拍卖,2002年4月该地遂被海安公司以29.4万元拍走。 

    2007年,村民组胜诉难讨集体地 

    俎福春无法通过国土部门来解决这一宗地的权属争议,他只好选择走诉讼之路。2003年8月,村民组将许昌县政府告上法庭,矛头直指县政府征地批复文件。 

    案件审理中,被告辩称县政府文件只是对市政府文件的转发,故不应成为被告,鄢陵县法院依法认定“许昌市政府(1993)84号文件是针对许昌县政府作出的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而许昌县政府(1993)51号文件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许昌县政府应为本案的被告”,该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许县土征字(1993)51号批复。许昌市中级法院继而驳回了许昌县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连连胜诉并没有让俎福春轻松下来。记者了解到,2006年3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已就此事致函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责成许昌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法院判决依法执行,但此案执行目前仍无任何进展。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8月21日,许昌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程伟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只要许昌市政府批复文件没有撤销,该宗地就不能退还给村民使用。【转自:市场报】
发表于200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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