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

主题:告国子界业主书

发表于2008-06-18

告国子界业主书
看过几本国子界合同发现几个问题,出于责任感想告诉广大业主,你们的合同中有几点不合理,或者概念模糊的地方.请注意:
1 面积差异处理.我们的合同写的是 按实测面积据结算,多退少补. 开发商这么写就是为自己免责了
2 燃气初装费,测绘费这些都是基础设施费用是要开发商承担的,开发商都转嫁给业主了
3 产权登记 初始登记中标明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千分之壹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然后就没有下文了,没说合同是不是继续履行,以后的房本什么时间拿到,还是交了违约金就可以不给房本,概念非常模糊,就是不让退房这点写的非常明确.个人意见,希望业主找开发商签个补充条款,明确约定什么时候能拿到房本,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4 转移登记中也是用同样的语言,缺乏严谨,规避自己的责任的同时却严格要求业主
5 还有一般的房本应该在360日内下来的,国子界是730日内.
6 前期物业是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开发商指定,但是时间一般是3-6个月,等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由业主自行选择物业公司,国子界的前期物业一签就是3年时间.
7 开发商应该做到的绿地和其他设施都没有任何承诺,这种合同几乎对开发商就没有了约束力.
把自己的看到不合理的地方说给大家,希望要买房的和已经买了房的朋友多多参考

 
发表于2008-06-19
这个开发商真的太黑了
发表于2008-06-20
 对你 表示敬意 真的
发表于2008-06-20
 群商行走在崎岖山道上,其道难行,不仅在于坡陡路窄,还在于路中多障碍,十步之内必有三五危石,,百步之遥即现沟壑阻断于路,然,小心行走者亦可通向目的地,斯行但慢耳,若绕道别处,其费时十倍,其商机不逮也,故,商人宁慢行而不绕道也。



十年间,唯利商人多行于此道,无人搬其石,无人填其壑,无人修其道,其路况无变,慢行无变也。



其乡野一人,初行商,沿路行之,艰难,思:众行不便,何不清之于石?乃抛财物于道旁,拣道之石填于百步外沟壑,日夜修道,汗流浃背,手指触石皆痛,然其心衡,清十里之道,其耗时三月有余,其乡商人嗤之以鼻,暗笑其憨,其人不动初衷。待搬末石堆时,见堆石中有巨金,上书:“善清其道者得之。”众商悔之。叹曰:“十年经商不如三月搬石”。



巨金存于障碍石中十年无人问津,缘何?顾及自身小利也!初行商之人为众清其道,其善心可嘉,得金应该。



故,为他人排其障碍者必有善报!凡天下之事无不是之,善行于世,虽不求回报,然,善行之举,必受上天照应!



蜀之汶川,未来之路多障碍,世人发善心为之除,其境通途之日,必善人善报之时也。世人阅之文,须生慈悲心!
发表于2008-06-21
 我靠,我都没有看就签字了,售楼说合同是一样的,奸商奸商
发表于2008-06-21
这么防着还是被骗了  
发表于2008-06-22
 以后这个开发商就是买房子送老婆也不会有人再买他的房子了,教训够深刻了吧
发表于2008-06-27
 
发表于2008-06-30
 
发表于2008-07-07
 
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