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新政下的契机 空置房楼市待解迷局
- 发表于2008-08-22
- 发表于20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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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部分空置房转入租赁市场,能为租赁市场提供相对充足的房源,一段时间内有助于释放部分住房需求,缓解买卖市场的压力,部分空置房转入买卖市场,同时给了购房者更多的选择余地;其次,保持一定的空置率,使城建工程多、拆迁量大的城市具备安置拆迁的能力,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再次,保持一定的空置率能引起银行及相关部门的警觉。银行能更慎重、更合理地收缩银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也能警惕地监控市场、分析市场,及时出台相应政策;最后,保持一定的空置率将迫使开发企业更加注重产品的内在质量,注重品牌,关注市场。
从政府角度看,最关键的是控制一级土地市场供给及房地产企业和投资的信贷。政府可以根据房屋上市情况适当放慢或加快出让土地速度,在需求不变时减少市场房屋空置率,进行总量调控;依据市场空置物业类别,调整该类项目审查时间,进行结构调控。
从开发商角度讲,滞销楼盘大部分是前期策划失误造成的。产品质量低下、定位不准、房型过时、配套滞后、选址错误等都可能导致商品房空置局面形成。因此,企业在项目上马前应做出缜密的可行性分析,从市场调查入手,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掌握适当的开发周期和入市开盘时机,选择合理的回报率和价格水平。
- 发表于2008-08-22
所谓空置房税,是针对空置房而征收的税款,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对于不自用又不出租的房屋,通过征收空置税,可以迫使房主将房子出售或出租,增加市场的供应量。
开征空置房税,会限制开发商捂盘惜售。由于利用税收来调控囤房现象,具有很强的精准度,再加上税务部门征管的力度,可以预见的是,此举不仅会抑制消费者投机性购房,也会使开发商迫于减少房屋持有成本压力,及时卖掉手中的房,囤房现象有望迎刃而解。
空置房税在国外早有成功范例,如法国早就开征了空房税。我国对开发商的囤地囤房行为已有明确的规定,从收取空置费直至没收土地。但对于已卖出的房屋以及投资房来说,目前并无措施。
物业税又称 “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值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为 “批租制”,在这种税收制度下,购房者在购买房子时,其房价中已经包含了土地批租期限内的几乎全部的房地产税费。而物业税的开征,是将现行购房者在购房时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分年收取。
对开发商来说,征收物业税使他们房产持有的成本增高,可以有效地遏制开发商的投资冲动和惜售炒楼行为。对消费者来说,征收物业税,把一次性缴纳的大部分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分年缴纳,可大大降低商品房的购房门槛。同时,物业税的征收将产生"买房容易养房难"的局面,促进空置的房屋流向租赁市场和二手房交易市场,增加房屋的供给。另外,物业税的征收还使持有多套房产的成本加大,消费者在投资房地产的时候更趋理性,减小一部分投机行为。
此外,还可由政府主导,利用空置房推动租赁市场的发展。此次上海的 “现有住房闲置情况调查”,将有助于政府做出正确决策,重新调配现有房地产资源,缓解租赁市场的紧张局面,甚至可以适当考虑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体系,由政府收购部分空置房,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按照1995年8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定义,空置面积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部分,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可供出售和出租而未售出或租出的房屋面积。但在2003年,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曾表示,竣工1年以内的作为待销商品房,1年以上3年以内的作为滞销商品房,3年以上作为空置积压房。
空置率计算三种方法
当前的空置率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全社会待售、待租的住房面积除以全部可用住房和其他商品用房出售和出租总量;二,竣工后未售出的商品房面积除以最近三年内竣工面积;三,竣工后未售出的商品房面积除以当年竣工面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空置率定义。
美国的空置率的计算采用第一种方法。中国的空置率大多用第二种方法计算得出。2006年曾有媒体引用所谓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全国住房空置率,得出我国住房空置率高达26%的结论,引起轩然大波。这个26%,则是用第三种方法计算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