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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积金提取困难,却一直在贬值

发表于2014-05-04

相信大家的工资里,大部分都扣除了住房公积金。前些天经历的一些事情,让我对住房公积金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感触。前些天生了一场大病,当时手头紧,借钱才渡过了这次的难关。当时想想,自己一直在缴纳公积金,在自己这么困难的时候,想着提取自己的公积金,让自己渡过此难关,没想到提取出来如此的困难。



“交钱容易提取难”相信这是遭遇过提取公积金这个事情的人最大的感触。公积金初衷是为了改善住房条件,是给予百姓的一种住房保证。但是没想到的是,住房公积金提取困难,手续繁杂,条件苛刻,却成为很多人的一种困扰。我也深受困扰。虽然每个月的工资里都会扣除住房公积金,但是凭我的资金实力,购房暂时阶段不是 的现实,但是想提取公积金解决当下的燃眉之急的时候,却困难重重。

 今天看资料的时候说,2010至2012年,北上广房价走高三地沉睡的住房公积金在300至600亿元之间。2012年,北上广三地的贷款余额只占缴存余额的六至八成。这意味着还有很大数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未使用。


   现阶段的我本身就没有购房意愿,但是还是要不断的扣除公积金。其实还有许多人都在想方设法提取自己的资金,比如说,生重病的时候,等各种危急的时候,对于这部分钱的无奈以及用途,就更加的困惑了,以及无可奈何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远大于提取金额,金额一直在贬值,但是这份钱却不能用在刀刃上,本属于自己的钱,提取出来却困难重重。

其实,从方便咱们百姓的角度来讲,相关的部门机构,放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简化公积金的提取手续,让咱们真正需要钱的时候,放宽角度的话,与住房相关的之处都可以使用,这样使用率更高,提取更加方便,对于咱们百姓更加优惠,有何不可呢~


发表于2014-05-04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太麻烦了!

发表于2014-05-09

先验房、后收房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老吕验房友情提醒:房子本身是商品,那就应该有和一般商品一样的交易的基本原则。大家常讲的一句话,买白菜还要看看呢,何况买房了。

那就是要“先验后收”即:先验房、后收房”

网上均可搜索(老吕验房)

有法律依据吗?(老吕验房)肯定的回答:有

在买卖合同中,“先验后收”是通常的交易习惯,而“先收后验”的交易习惯可能存在,但一定是一种非正常现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条款性质,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为现代民法和经济法所否定。

根据: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质〔20071231

 

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接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进行房屋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三、预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

五、对查验房屋发现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及时处理。

   六、市和区县建委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改正,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不予延长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

七、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室          20071130日印发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不通过验房,买受人的知情权无从保障,“先收房、后验房”的霸王条款,完全剥夺了买房人对 购房者的知情权。开发商可能会认为,因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是先验后收还是先收后验,因此其规定先收后验就是有理由的。对于这种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方式的情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交房中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只能是“先验后收”。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验收,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不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买受人就无法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拒绝还是接受标的物。如果作出“不论标的物品质如何,不经验收而其 权和风险都转至买受人”的解释,对买受人是极不公平的。“先验房、后收房”有利于市场稳定,保证交易安全,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二、当接到通知后的准备工作,首先,准备好商品房买卖契约,户口本,身份证或证明有效身份的证件,还有必不可少的钱了。

三、准备必要的验收工具

1。可伸长的响鼓锤  (老吕验房的工具是自己发明的,可接很长的,跃层、别墅一定要有他这样的工具)﹙以检查别墅或带阁楼的﹚:用来检查墙面是否空鼓、地面是否空鼓、顶棚是否空鼓空鼓。﹙情况不同,要有经验判断要准确﹚更多了解请网上搜索老吕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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