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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上海证券报》北京记者于兵兵的报道,我有以下评论:(希望有网友查看该法律)

发表于2009-05-03
 很遗憾,你竟然不懂法?你是不是房托啊。中华人们共和国房产管理法第3章第24、25条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请你仔细阅读,我个人认为:只要国家法律得以认真执行,就不会出现今天的问题,关键在国家法律的执行上11111
发表于2009-05-03
 
发表于20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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