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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签字交钱再领钥匙收房到底合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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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主题:
关于先签字交钱再领钥匙收房到底合法不合法
transfoemer
发表于
2010-08-06
进微信群讨论
我在网上找了两则新闻和大家共享
最近,有很多购房者先后向本报验房热线86969086反映他们在收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记者发现,不少业主对于“先签收、再交费,最后才拿钥匙看房子”的交房程序十分不满。由此引发的纠纷不但影响了业主入住新房时的心情,更可能带来利益上的损失。
热线声音:
交房程序不合理令人气愤!
“怎么能这个样子,骗我签字,强迫我交费,先交费才能看房,我花几十万买的房子,难道我连看一眼的权利都没有吗?”,“就是买个灯泡,也得先拧上看看亮不亮再买。偌大一幢房子,开发商竟要我先签字,然后才能领钥匙收房,这不是强行交房吗?”
前不久,某楼盘业主吴先生和陈小姐分别打进本报验房热线86969086反映他们所买的新房在交房时,物管人员要他在对自己房子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先签收房单,还要交纳物管费、房屋维修基金、税费等等之后,才发放钥匙看新房的问题。吴先生、陈小姐对此规定十分不解:“房子是我们的,连房子都没看到,怎么能签字?若签了字,不就默认收房了吗?”,“要签收房子,首先要看房,而看房的前提条件是拿到钥匙。现在这个程序倒过来,为了拿到钥匙,业主要在对自己房子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先签单,这样的交房程序太不合理了,简直令人气愤!”不少业主认为,现在购房者和开发商的信息太不对称了,这样的交房程序使业主们感到很无奈。
事实上,目前绝大多数楼盘收房时,开发商都要求业主们先签收房单,才能拿钥匙验房。在成都不少业主论坛上,对这道程序的争论也是热门话题。多数业主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业主们对这样的交房程序都表示十分的不满,认为开发商这招是“先斩后奏”,只要业主签了字收了房,一旦发生问题,万事都好解决。“并且可以把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归为保修的问题,明明是工程质量问题,但是列为保修方面,业主先收房,然后再保修。”
律师观点:
事先约定保护自身权益
律师认为,开发商在交房时能够出具完整的相关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就应该视为具备交付条件。因此“先签收再拿钥匙”在法律上来说无可厚非。因为在房屋产权尚未过户登记前,购房者对房屋只拥有债权而不拥有物权。但是,并不是说准业主们签收房子拿了钥匙,就等同于认可了房屋的质量状况。如果拿到钥匙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承担维修责任,并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要无偿进行维修,或者赔偿相关费用。
一般先验房子后交费、签文件的收楼程序是较合理的正常程序,当业主对验楼的结果满意之后,就可以签字收楼了。但开发商大多数采取先交钱填表、签文件,再验楼的方法,使主动权掌握在开发商手里。因此,律师建议购房者在签购房合同时应将先验房再收楼作为附加条款写在合同里,不验房不收楼。如当初合同未有约定的,则可采取变通方法,在收楼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屋内情况未明”或“未验房”等字样,万一在验房时发现问题,也可据此维权。
对于购房者咨询的交房时候,开发商规定要先交维修基金、契税和物业费后才能验房,如果自己交费了,房屋验收不合格怎么办的问题。律师回复:这样是不合理的,维修基金和契税应在办理产权时交纳。
特别提醒:
收房时要看清合同查清证件
要收楼了,业主当然也要拿出《购房合同》仔细研究合同中的交楼约定,充分了解哪些东西是发展商必须交付的,买家权益有哪些。办理交房手续时一定要先看《综合验收合格证》,如果房屋没有通过综合验收,不仅无法办理“三证”、房屋无法进行抵押、转让,而且房屋可能存在意想不到的瑕疵、配套设施不到位等问题。消协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拿新房钥匙前先查看有关证件,除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还有《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这是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三书一证一表”,业主可以拒绝接收房产,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艺水芳园业主收房遇“障碍” 先缴契税再拿钥匙?
昨天(7月2日),艺水芳园业主周女士给本报热线打来电话,反映前去收房却被告知必须先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才能拿到新房的钥匙。
业主:缴税不该是拿钥匙的条件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艺水芳园,售楼处内十多个业主都在讨论周女士提出来的问题,业主纷纷表示这两项费用完全
不必这个时候就要缴纳,不该被当做拿钥匙的条件。
周女士给记者出示了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附件五,其中第四条这么规定———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买受人需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将税费、商品住宅维修基等交至出卖人,以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记者了解到,艺水芳园也有业主已经顺利缴纳完这两项费用完成收房手续。一些业主则表示,手头暂时有点不宽裕,所以想以后办理产权的时候再缴纳这两项费用。
开发商:不愿无限期为业主做银行担保
开发商销售部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已经具备给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的条件,而且保证会给业主办理产权,业主缴纳这两项费用完全没有必要有顾虑。
业内销售人士则表示,其实开发商也有苦衷。他表示,现在好多楼盘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业主老是拖着不去办理产权,这样开发商就要给业主无限期地对银行进行担保。这位人士还表示,基于此,许多楼盘的开发商不得不要求业主在收房的时候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这两项费用。
律师:新版合同要求收房时缴税
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东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附件五第四条的规定和收房拿钥匙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北京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玲则提醒说,目前业主签署的购房合同有新旧两个版本。李玲律师说,周女士出示的为旧版合同。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第六条则这么规定———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需将办理该商品房立契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按照合同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约定的预交给出卖人,并由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买卖过户手续时缴纳给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否则,出卖人有权延期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且出卖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李玲律师表示,基于此条规定,签署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须在收房之时缴纳契税。李玲律师还指出,这条规定里并没有提到公共维修基金。记者了解到,该楼盘签署的新旧版本合同各占大约50%左右。(记者于建)
京小虎
发表于
2010-08-06
有收到收房通知的了吗
北斗星光
发表于
2010-08-06
引用:
京小虎
在2010-8-6 10:09:24写道:
原帖
有收到收房通知的了吗
刚在论坛里面看8月15号有收房的了
uouov
发表于
2010-08-06
引用:
北斗星光
在2010-8-6 10:12:32写道:
原帖
刚在论坛里面看8月15号有收房的了
uouov
发表于
2010-08-06
四翼天使
发表于
2010-08-06
就是霸王条款么!!!
律师说的维权容易,操作起来难
四翼天使
发表于
2010-08-06
跟kfs相比业主永远是弱势群体
不能太低俗
发表于
2010-08-06
不合理的事情到处都有
又建一座城
发表于
2010-08-06
肯定不合理
又建一座城
发表于
2010-08-06
引用:
不能太低俗
在2010-8-6 13:37:36写道:
原帖
不合理的事情到处都有
确实就是这样,到处存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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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最近,有很多购房者先后向本报验房热线86969086反映他们在收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记者发现,不少业主对于“先签收、再交费,最后才拿钥匙看房子”的交房程序十分不满。由此引发的纠纷不但影响了业主入住新房时的心情,更可能带来利益上的损失。
热线声音:
交房程序不合理令人气愤!
“怎么能这个样子,骗我签字,强迫我交费,先交费才能看房,我花几十万买的房子,难道我连看一眼的权利都没有吗?”,“就是买个灯泡,也得先拧上看看亮不亮再买。偌大一幢房子,开发商竟要我先签字,然后才能领钥匙收房,这不是强行交房吗?”
前不久,某楼盘业主吴先生和陈小姐分别打进本报验房热线86969086反映他们所买的新房在交房时,物管人员要他在对自己房子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先签收房单,还要交纳物管费、房屋维修基金、税费等等之后,才发放钥匙看新房的问题。吴先生、陈小姐对此规定十分不解:“房子是我们的,连房子都没看到,怎么能签字?若签了字,不就默认收房了吗?”,“要签收房子,首先要看房,而看房的前提条件是拿到钥匙。现在这个程序倒过来,为了拿到钥匙,业主要在对自己房子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先签单,这样的交房程序太不合理了,简直令人气愤!”不少业主认为,现在购房者和开发商的信息太不对称了,这样的交房程序使业主们感到很无奈。
事实上,目前绝大多数楼盘收房时,开发商都要求业主们先签收房单,才能拿钥匙验房。在成都不少业主论坛上,对这道程序的争论也是热门话题。多数业主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业主们对这样的交房程序都表示十分的不满,认为开发商这招是“先斩后奏”,只要业主签了字收了房,一旦发生问题,万事都好解决。“并且可以把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归为保修的问题,明明是工程质量问题,但是列为保修方面,业主先收房,然后再保修。”
律师观点:
事先约定保护自身权益
律师认为,开发商在交房时能够出具完整的相关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就应该视为具备交付条件。因此“先签收再拿钥匙”在法律上来说无可厚非。因为在房屋产权尚未过户登记前,购房者对房屋只拥有债权而不拥有物权。但是,并不是说准业主们签收房子拿了钥匙,就等同于认可了房屋的质量状况。如果拿到钥匙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承担维修责任,并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要无偿进行维修,或者赔偿相关费用。
一般先验房子后交费、签文件的收楼程序是较合理的正常程序,当业主对验楼的结果满意之后,就可以签字收楼了。但开发商大多数采取先交钱填表、签文件,再验楼的方法,使主动权掌握在开发商手里。因此,律师建议购房者在签购房合同时应将先验房再收楼作为附加条款写在合同里,不验房不收楼。如当初合同未有约定的,则可采取变通方法,在收楼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屋内情况未明”或“未验房”等字样,万一在验房时发现问题,也可据此维权。
对于购房者咨询的交房时候,开发商规定要先交维修基金、契税和物业费后才能验房,如果自己交费了,房屋验收不合格怎么办的问题。律师回复:这样是不合理的,维修基金和契税应在办理产权时交纳。
特别提醒:
收房时要看清合同查清证件
要收楼了,业主当然也要拿出《购房合同》仔细研究合同中的交楼约定,充分了解哪些东西是发展商必须交付的,买家权益有哪些。办理交房手续时一定要先看《综合验收合格证》,如果房屋没有通过综合验收,不仅无法办理“三证”、房屋无法进行抵押、转让,而且房屋可能存在意想不到的瑕疵、配套设施不到位等问题。消协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拿新房钥匙前先查看有关证件,除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还有《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这是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三书一证一表”,业主可以拒绝接收房产,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艺水芳园业主收房遇“障碍” 先缴契税再拿钥匙?
昨天(7月2日),艺水芳园业主周女士给本报热线打来电话,反映前去收房却被告知必须先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才能拿到新房的钥匙。
业主:缴税不该是拿钥匙的条件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艺水芳园,售楼处内十多个业主都在讨论周女士提出来的问题,业主纷纷表示这两项费用完全
不必这个时候就要缴纳,不该被当做拿钥匙的条件。
周女士给记者出示了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附件五,其中第四条这么规定———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买受人需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将税费、商品住宅维修基等交至出卖人,以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记者了解到,艺水芳园也有业主已经顺利缴纳完这两项费用完成收房手续。一些业主则表示,手头暂时有点不宽裕,所以想以后办理产权的时候再缴纳这两项费用。
开发商:不愿无限期为业主做银行担保
开发商销售部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已经具备给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的条件,而且保证会给业主办理产权,业主缴纳这两项费用完全没有必要有顾虑。
业内销售人士则表示,其实开发商也有苦衷。他表示,现在好多楼盘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业主老是拖着不去办理产权,这样开发商就要给业主无限期地对银行进行担保。这位人士还表示,基于此,许多楼盘的开发商不得不要求业主在收房的时候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这两项费用。
律师:新版合同要求收房时缴税
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东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附件五第四条的规定和收房拿钥匙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北京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玲则提醒说,目前业主签署的购房合同有新旧两个版本。李玲律师说,周女士出示的为旧版合同。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第六条则这么规定———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需将办理该商品房立契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按照合同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约定的预交给出卖人,并由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买卖过户手续时缴纳给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否则,出卖人有权延期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且出卖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李玲律师表示,基于此条规定,签署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须在收房之时缴纳契税。李玲律师还指出,这条规定里并没有提到公共维修基金。记者了解到,该楼盘签署的新旧版本合同各占大约50%左右。(记者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