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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11.21今日话题】温岭虐童女教师无罪释放,设“虐童罪”再起争议

发表于2012-11-21


   轰动一时的浙江温岭虐童案有了决定性的进展——警方经深入侦查后,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 拘留十五日的处罚。颜某也在前日被无罪释放,其家人表示她拒绝道歉!事件再次引发是否需要单独设立“虐童罪”的争议,那么该不该虐童应单独入罪呢?

虐童危害大,应立法“虐童罪”
皮艺军微博:虐童应单独入罪,主要是因为受害人认知能力和自护能力不同于成人,必须特殊保护。虐童包括人身精神心理,只要是针对儿童的,均应纳入。可以在刑法和治安处罚出法多层次做 规定,这样才可以全方位地实现儿童保护。

丁金坤律师:虐童危害大,应立法“虐童罪”,但不涉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是无因有果的流氓行为,妨害社会治安。而虐童,是在教室里,老师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与治安秩序无关,并无适用之余地。——温岭为平息事件,滥用刑法,更值得警惕,每个人都可能被莫须有的口袋罪套住。

保护儿童是共识,设不设虐童罪是技术问题
陈雪彦律师:对虐童行为的不满主要集中在认为现有法律处罚太轻,增加处罚大家是有共识的,但增加处罚并不一定需要增设罪名,扩大原有罪名的适用范围,比如虐待罪,也能达到增加处罚的目的。增设非必要罪名容易造成犯罪竞合,引发司法混乱。

郭啸-Damon:我认为不应该单独设立“虐童罪”,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必要的。慎重增加刑法罪名,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扩大。

   对于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拘留十五日无罪释放,有人说官方有法制精神,因为颜艳红的行为确实没有哪条法律可以定罪,而现在的“虐童罪”只是基于施害方是受害方家庭成员,如果按照伤害罪来说,必须受害方身体要有轻伤以上才可以。所以对颜艳红的行为无法可依。法律的滞后性也是其固有特性,所以小编认为成立“虐童罪”是有必要的,如果不单独入罪,可在伤害罪里里面分等级加入虐童罪相关的处罚,而且这种伤害要包含精神上的伤害坛友们,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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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11-21
引用:克罗纳多在2012-11-21 14:36:33写道:原帖
虐待儿童本来就算犯法的吧
 
 如果是家人虐待儿童有虐童罪 现在是老师不能算是虐童罪 又没有合适的罪名 所以只能无罪
发表于2012-11-21
支持成立虐童罪
发表于2012-11-21

非要等弄死人了才有罪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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