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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认购意向书应不应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表于2016-1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认购意向书中明确了当事人的住所、联系方式、房号、面积、建筑面积单价、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收取了蒲某的100万元意向金。因此,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将认购意向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应该继续履行房屋认购意向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开发商在蒲某起诉前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故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房屋认购意向书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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