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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过户定价“任性”,也要法理“撑腰”

发表于2015-06-30
标签:政策 税费 过户 房产交易 房产过户 

郑州(楼盘)市房恒信管、税务部门出房产新恒信玺利政,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恒信玺利时,交易价格可以自己恒信玺利属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李厚霖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可以减少。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算了一笔账,郑州一套92平方米左右的房子由父母过户给子女,如今只需交几十元,可以少交近9万的税。
(据1月7日《大河报》)
作为国人的传统思维之一,家业相承可谓合情合理,但当这种合情合理遭遇到政策上的直系亲属过户也要交税,这不免让人难以接受。由此郑州市所推出的房产新政,大大减少了直系亲属间的过户税费,切合民众的期待,可谓颇得人心。
新政虽好,但还要法理撑腰。合情合理是否就一定合法呢?恐怕未必,从立法法角度来说,“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换言之就是税收只能通过全国 或其委员会的制定方可实施,用通俗点的话来说就是税收法定。而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地方滥用税收立法权,导致地方与民争利;第二方面还在于保持国家税种及税法的统一,防止经济 出现偏移。
由此,倘若该政策只是郑州市房管、税务部门的一时“任性”,虽然能获得公众纷纷点赞,但在没有法理支撑之下不免变成无力的一声“娇喘”。而以下法律问题更随之而来: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房产交易双方的降低实际价值是否会归于无效?同样,倘若该政策被否定,遗漏的税费要求追缴,相关的法律责任谁人承担?当然,实践层面的问题难免更多,笔者也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国人:一者,为避 费,房产交易双方是否可以假结婚呢?二者,子女关系也可以做文章,因为根据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可以不受诸多限制,那问题就来了,各种收养关系的认定和解除,是否又会成为新漏洞呢?
好政策需要理由吗?恐怕还是要的,没有法律保障的利益想必其行 ;而没有配套制度的任性,更难免成为不法者的牟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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