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对咱们小区的印象还真的挺好,买房时就选择了这个楼盘
- 发表于2013-01-03
受教了,支持一下啊。
- 发表于2013-01-03
关注下
- 发表于2013-01-20
- 发表于2013-01-23
这里环境不错
- 发表于2013-02-21
希望大家踊跃发言,我顶先
- 发表于2013-02-21
正感觉很对,谢谢您,顶
- 发表于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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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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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3-02-21
不看不知道,看了才知道,好帖
对咱们小区的印象还真的挺好,买房时就选择了这个楼盘,后来逐渐的了解,听说工程都是分包、转包的,还是有点不放心,总觉得应该找个明白人看看,在网上搜索一下,还真有做这方面服务的专业人员,比较一下,口碑较好的老师傅,最后定的是(老吕验房),并且要求老吕亲自帮我来验房。先说说老吕吧,他是南京人,为人很低调,和善,可亲的老头,对每个问题说的明明白白,并且根据那个标准讲得一清二楚,总计验了2个多小时,写了2页纸的报告,很细致,我也很感动,晚上说发一个电子版的验房报告,有问题、标准、图片。等报告出来交给开发商,看看整改后的情况不知咋样。老吕答应:?xml:namespace>
开发商把此次问题整改后统一免费复验一次。
网上搜索:老吕验房
首席验房师博客 http://blog.fang.com/laolvyf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 和净高
第2.6.1条住宅 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以上谈到的 的国家标准只是 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 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更多了解请网上搜索:老吕验房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 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