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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支招:遇到楼市各种纠纷 该如何维权?

发表于2011-03-11
2011年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为“消费与民生”。作为消费者最大的开支,房子的问题直接关乎民生。

有房才有家,这是埋在中国人心里最难动摇的理念,所以当有 提出,居者不一定要买房,租房也是一种选择的时候,更多人能接受是因为无奈,而不是转变观念之后的一种洒脱。

所以才会有那么多人想尽各种办法为房子而拼命,所以才有了买房号、集资房等极具中国特色的现象。

“3·15”历来是维权者的节日,面对如此乱象,打黑揭丑应是最常见最得民心的一种方式,犹如平淡的日子突然喝到烈酒,呛人但够劲,不过会品酒的人都知道,好酒应是入口绵软,回味悠长。 因此我们在3·15来临之际,通过真实的案例来解释和提醒广大置业者,要避免走入误区,用理性应对纠纷,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报 邀请资深房地产律师宋林和他的团队,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楼市各种纠纷,进行一次梳理和盘点,这些案例都是律师们在执业过程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均采用化名,读者维权时可参考,具体案例还应咨询法律工作者。

宋林,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曾在省内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过市场营销、业务副总等职务,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公司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查收“二书” 不怕开发商放赖

2006年8月,长春张女士在某 小区买了住宅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前,自交房之日起,由买房者承担全部责任。

张女士依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到了12月31日,张女士到开发公司要求交付房屋。但在验房过程中,张女士发现房屋存在诸多问题,如地面不平,墙角有倾斜,防盗门不好用,窗户漏风等。

张女士看到此种状况,咨询了律师,问此种情况应当怎么处理。

律师建议,应当要求开发公司出具《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明相关文件,并出具《合同》约定的“二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公司人员称,暂时还不能出具相关证明,但保证业主可以进行装修。

开发商要求张女士接收房屋,并承担自交房之日起房屋的相关责任(物业费、采暖费等)。

张女士拒绝接收,要求开发公司必须提供“二书”及房屋验收相关文件,才可办理入住手续。

开发商在2007年6月才将“二书”办理完毕,至此,张女士办理了入住,但在办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要求张女士交纳自2006年12月31日起至今的物业费,并称如果不交,就不给办入住。

张女士一气之下,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公司承担延期交房的法律责任。案件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发表于2011-03-12

验房时可以请专业的验房公司给予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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