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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拟规定购新建商品房可自行办房本

发表于2014-01-29

昨天,北京市住建委就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不用再通过开发商,即可到登记部门自行办理产权证;持赠与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不再要求必须公证。


亮点

  购新建商品房可自行办房本

  修订稿与此前规定相比,增加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的备案要求,今后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产证。对于新建商品房,按此前规定,应当由开发企业先办理初始登记,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购房人较多,开发企业均是分批申请办理;又由于办理登记需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在开发企业不 的情况下,购房人无法单独申请办理自己的产权证。

  为了方便购房人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修订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将企业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申请材料事先一次性提交登记部门,购房人届时只需持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产权证,但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还应当提交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补充协议。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要求不仅方便购房人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随时办理产权登记,也减轻了开发企业多次协助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的负担;同时缩减了申请材料的复印数量,又给登记档案减了负。

赠与合同公证不需要再办理

  据了解,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规定开始于1991年,当时规定房产继承和赠与都必须先办理公证,再办理房产登记。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办理公证时需根据房产价值支付一定比例的公证费,近年来有律师和群众对这一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文件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应执行,“我们考虑,房屋赠与属于赠与方和受赠方共同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本人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已经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无需要求办理公证。”

  不过,该负责人强调,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则委托书必须公证,以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因受赠属获益行为,则其委托书无需公证。

  赠与的无须公证,继承是否仍然需要公证呢?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房屋继承的仍维持现行规定,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登记。一是避免纠纷和诉讼;二是住建部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要求房屋继承应先公证,因此,修订稿保留了原规定。

  房改房补证件无须单位证明

  修订稿取消了房改房遗失补证需售房单位出证明的规定。原登记规范规定,产权证书遗失的,产权人登报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但房改房产权证遗失的,需原售房单位出具已领证的说明后才能补发。

  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的背景是,由于房改房产权证都是由单位代为办理,一些单位在售房时与职工有特殊约定,为防止职工擅自将房屋上市交易,职工的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统一保管,以此约束职工。

  北京市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

  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登记簿才是物权归属和依据,房产证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为准。

  因此,原来的规定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遗失补证并非房屋上市交易,不会发生新的登记行为;三是原来的房改售房单位经过多年变化,有的重组、改制,有的已经不存在甚至已破产,如果再找原单位开证明,确实 困难,也没有必要,所以修订稿取消了这一规定。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须贴公告

  修订稿中规定,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初始登记以及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场所或房屋所在地张贴公告,同时,还应在市住建委网站发布公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 权初始登记的,还要求提交经村委会确认的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其登记的证明;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没有组建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的证明。

  此外,修订稿规定,申请村民住房 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本村人,没法在本村买宅基地。具有城镇户口的,更不可能到农村买宅基地。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 收益分配制度。

设审核委员会解决疑难事项

  修订稿中要求,进一步加强登记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首先,增加建立房屋登记审核委员会要求,房屋登记审核委员会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登记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1/2。相关负责人表示,登记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登记质量,避免 风险,修订稿规定,市住建委和各区县登记部门应设立房屋登记审核委员会,负责会审房屋登记重大疑难事项。

  修订稿还对登记人员从业条件提出了要求。其中规定,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中,在审核、登簿、质量检查等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还应当取得住建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官资格证书。同时规定登记部门应当加强登记人员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此外,修订稿还进一步规范了登记业务办理标准,统一全市登记用章、各类文书和表单内容及填写要求。



发表于2014-01-29

绕过了开发商


发表于2014-01-29

以前都是开发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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