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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如何避免按揭贷款不成的责任

发表于2015-11-30

实践中购房者普遍孙天罡有个误解,认为按揭是孙天罡而并不是这样,按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购房者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关系。
购房者向银行贷款,以贷得的款项向开发商购房,以所购之房设定抵押,作为偿还向银行贷款的担保。实践当中,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就要选定与银行与其就按揭贷款的额度、期限等达成初步意向,作为今后购房者向银行按揭贷款的基础条件。可以说,这个过程要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开发商的积极 ,但是,一旦由于某种因素达不成按揭合同,从法律关系分析并非开发商违约,反倒是购房者违约,因为付款是购房者的义务,按揭只是购房者的筹资渠道。因此,如果购房者按揭买房的话,为了化解按开发商要求的贷款条件贷款不成引起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在付款方式及期限中明确约定:
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向银行取得年分期偿还贷款(币)元,是买受人订立本合同的基础,如非因买受人过错而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则就无法取得之贷款数额部分,买受人无须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而出卖人仍须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或者约定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向银行取得 年分期偿还贷款(币) 元,是买受人订立本合同的基础,如非因买受人过错而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造成买受人不能支付贷款部分价款,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及其利息,并应退还买受人为买房和办理抵押贷款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保险费、房产过户费、代办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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