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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宁波中行仿冒贷款签字至今不给说法,为哪般?

发表于2016-08-03

宁波中行仿冒贷款签字

至今不给说法,为哪般?

——疏于 的银行业,将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失信后果

宁波市居民吴伟岳,在2014年10月的某一天,突然莫明奇妙地收到海曙区法院的传票,并于11月19日进行开庭。吴伟岳作为第二被告人出庭,原因是还款承借书担保人上面有吴伟岳本人的签名。

然而,但吴伟岳感到郁闷和困惑的是,他从未在什么还款承诺书上签过字,而且还款承诺书上所谓的签名,并不是自己的字迹,于是当庭要求进行司法签定,庭审法官同意了吴伟岳的正当请求。

并由法院指定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为此案仿冒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结果,经过鉴定,确非吴伟岳本人签字笔迹。属于中国银行宁波海曙支行工作人员仿冒签名。

案情已 明了,该案不应由吴伟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且,该贷款已由借款人连本带利还清)。

作为国有银行,仅为了扩大放贷业务的一己利益,非法仿冒签名进行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给吴伟岳造成了极大的名誉伤害,并应此带来了工作、生活及精神压力,同时,也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和财力。

身为国有银行明知触犯刑法,去置于国家法律不顾,践踏法律的尊严,并且至今不给当事者一个合理的说法和一个道歉。

于是,吴伟岳投书于相关媒体,寻求媒体的支持。去年五月媒体记者走访了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及涉案的海曙支行。

银行部门都以领导不在或以案情以了结为由不肯接受采访。

2015年11月,吴伟岳向中国银监会宁波 局反映中国银行海曙支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的伪造担保人签字等违法行为,并要求追究责任的申诉材料。

2015年12月,宁波 局作了“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签字为中国银行宁波市海曙支行仿冒”及“建议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的回复。

面对这样不痛不痒的回复,着实让吴伟岳无法接受。于是,他又向中国银监会进行申诉,得到的回复说:宁波 局所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妥。

吴伟岳认为,中国银监会和宁波 局作出的回复,是一种推卸责任的答复;是一种 部门不负责任的说辞;是一种 不作为的表现。

他希望银监会应起到 的作用。银行方即然违法违规操作,就必须做到有错必纠的原则。这样有利于人们心中银行的信誉,有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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