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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分割】婚姻法神秘条款,不了解这个别结婚

发表于20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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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财产分割是不少人关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却少有人知道,只有遇到事的时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曾经有网友李女士咨询,她跟前夫在2014年结婚,婚后前几个月还很正常,可是后来丈夫时常玩失踪,到了2015年底,忽然联系不到丈夫了,此后两个月内先后有两名债主前来讨债,原来丈夫在他们结婚后至少向两位债主累计借款300万,现在还款期到了丈夫失踪,债主就来找她讨债。后她只能把自己婚前的一套住房卖掉用来还债,还完债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2016年初成功办理了离婚,可是白白搭进了自己的一套房产。

李女士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是前夫欠下的债务,自己也毫不知情,为何还要替他还债?

实际上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依据了一条法律:《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

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第19条第3款的内容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 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 的财产清偿。

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说,夫妻双方婚后实行财产AA制,并且借钱的第三方知道夫妻AA制,只有这种情况下个人所欠的负债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这么看来这条补充并无实质意义,因为外人很难知道你们夫妻之间如何约定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就算知道,也不会在借钱的时候提及AA制协议,因为这样反而会增加他日后追偿债务的难度。

这么一来,婚内老公(老婆)背着自己在外面借钱,就算你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婚内债务而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他(她)欠的债你也要一起还。


“24条”是什么来头?

要说这“24条”也是为了解决婚姻债务问题而诞生的。2003年制定《婚姻法解释(二)》的时候,考虑过一个情况。有的夫妻联合起来对付债权人,怎么讲呢?打个比方,小明小丽是夫妻,小明向小强借了20万,为了不还债他跟小丽办理了离婚,把 财产都转移到小丽那里,这样小强就拿小明没办法了。

这种现象在沿海欠发达地区比较常见,因为这种情况要不回钱的债主大有人在。于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就诞生了,就算小明小丽离婚了,因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小丽仍然有义务还债,债主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24条”解决了旧问题,又产生新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诞生后,遏制住夫妻联合对付债权人的问题,却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在夫妻关系不和的情况下,有夫妻一方联合债权人对付另一方,比如小明和小强提前商量好,小强声称借给小明10万块钱,但是小明无力偿还,于是小强就要求小丽来偿还,即使是在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钱,小强也有权利要求她还钱。

这样夫妻一方就会莫名背负巨额债务,有的甚至搭进去自己的个人财产,就像开头提到的网友李女士。

法律规定只有三种情况可以不用承担债务责任

1.李女士能证明债主和其丈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李女士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

3.李女士能证明丈夫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否则都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说到这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共同债务呢?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 、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本来是为了解决问题出台的法律,这下旧问题解决了,又产生了新问题。像上面的李女士一样的女性受害者越来越多,很多人都呼吁废除“24条”,但是想要废除一项法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现在能做的是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7-01-22

被负债后怎么解决?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遇到被负债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让债权人举证借贷的合法性

像李女士的遭遇一样,很多所谓的债务关系本身就是不存在的,而是夫妻一方为了离婚时多分财产而自导自演的追债大戏。

这个时候被负债的一方(李女士)就要充分行使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努力寻找债务关系的疑点,证实是虚假债务关系,依据《婚姻法》47条,以对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2.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若不能证明是虚假债务,就要证明有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用于 经营、有无用于子女 等等,这就需要提供搜集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开支证据,但想证明借来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不容易。

3.签订财产协议

“24条”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口子可以突破: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就是上面提到的两种情况。

做好财产保全,防患于未然

仅仅有婚前约定也并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受害人要各种举证,如果夫妻一方是恶意举债,举证是相当困难的。所以避免成为被害人的另一种方法就是做好长远打算,进行财产保全,主要就是购买保险、信托。

先说说这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与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根据法律,只有寿险可以“避税避债”,人寿险属于人的生命资产无需缴税,并且受益人的权利大于债务权利,追债的没有权利让“被害人”用保险金*债。

不过不同地区的法律会有差异,比如浙江省高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通知》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传统型保险、分红保险、 连接保险、型人身保险产品、年金保险、或其他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险都属于法院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这样一来通过保险来避债的方法不一定是的。

然后就是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8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销。所以追债的不能要求“欠债”的用信托*债。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信托的门槛相对较高,比较适合财富水平高的人群,普通人更适合保险规划的方法。

不管怎么样,还是在结婚前就要看对人,一旦遇到“被负债”的情况,受害一方需要努力举证、提出质疑尽可能少承担或者不承担债务。虽然夫妻双方在婚前对财产债务进行约定也是保护双方利益的一种方法,但是以中国传统习惯,能这样做的夫妻并不多。希望各位不要因为债务问题影响夫妻和睦,也希望国家尽快完善这“24条”,尽可能保护无辜的“负债人”。


8种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


1、婚后共同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 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按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连毛毛都分不到。  


3、一起苦哈哈还贷型: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 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  


4、继续苦哈哈还贷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跟上面的第5种情况相同。  


5、闪婚闪离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 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 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 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 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 权直接判决。  


6、有爹妈掺合型: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2+1型: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准夫妻买房型: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发表于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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