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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回应“兴青公司盗采”: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

发表于2020-08-19

热点追击丨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回应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涉嫌在木里矿区非法开采的兴青公司五号井项目没有在国家整体规划范围之内,不具备办理环评手续的资格,环保部门无法对其进行审批”。“兴青公司没有环评手续而进行生产的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青海省环保厅2011年10月已经对其作出职权范围内的顶格处罚:对其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了20万,擅自建设生产的行为处罚了10万,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停止生产。”

2010年3月

2010年3月,青海省生态环保厅向兴青公司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的通知,兴青公司未按要求开展整改工作。

2011年6月

青海省生态环保厅再次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的通知,兴青公司仍未整改。

2011年10月

青海省生态环保厅对兴青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兴青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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