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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市人社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发表于2022-06-02
标签:房屋所有权证 手续 终止 地区 委托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是否为自行设定 办理方式 实施区域 1 房屋所有权证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将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委托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否 现场或线上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租房合同 全地区 2 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将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委托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否 现场或线上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全地区 3 无犯罪记录证明 辽劳险字[1979]6号:受过刑事处分的工人,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否 提出纸质申请,100%审核 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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