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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表于2022-07-08
标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管理中心 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开发 住房公积金 

办公室关于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市政办函〔202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稳住经济会议精神和43条政策举措,按照《关于印发稳定全市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通市政发〔2022〕4号),进一步激发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房地产企业支持力度

(一)开展“服务企业月”活动。采取点对点、现场办公等方式深入企业开展调研,针对企业反映的问题,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给予可缓缴所得税、增值税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贴。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要求,在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自费采购防护服、口罩、84消毒液、酒精等防疫物资以及其他消杀支出的属地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体量给予相应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鼓励非国有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分担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损失。2022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减免租金的国有、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后缴纳2022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季度申请减免,并引导国有银行视需要给予减免租金的出租人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四)顺延企业资质(备案)证书有效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行政许可延续的,原资质(备案)证书有效期顺延至2022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在建项目融资支持;对企业转让、变现资产等给予第三方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到期存量开发贷款可给予展期支持。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对未预售商品房进行在建建筑物抵押,盘活企业现金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保监分局)

(六)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达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对2022年上半年销售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增速在5%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前三季度销售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全年销售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财政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

(七)实施住房公积阶段性支持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疫情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含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延缓还款,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未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申请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政策。上述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门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调整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及计算方式。职工首套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调整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计算方式,提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和还贷能力系数。减轻职工还贷压力,可直接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开展“商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加大购房者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保监分局)

(十二)加强人才住房支持。按照《通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万名学子兴企计划(修订版)>的通知》(通人才字〔2021〕21号)、《通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1年度通化市学子归巢计划招聘工作方案>的通知》(通人才字〔2021〕22号)要求,继续落实“学子归巢”“万名学子兴企”购房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三)举办“购房节”活动。2022年6月18日至2022年10月8日为“购房节”,采取协会主办、建材业入驻、媒体助力、大众参与模式,举办以“筑梦通化、快乐安家”为主题的房地产展销会。“购房节”期间,个人购买参展企业商品住宅的,由财政部门参照购房人所缴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十四)实施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在我市市区内购买商品住宅、二手房住宅,并在2023年1月31日前向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二道江区税务局缴纳契税的,由财政部门参照购房人所缴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已享受本通知第13条契税补贴政策的个人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十五)鼓励职工团购商品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员工采取团购的方式购买商品房,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

(十六)继续落实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9个部门《关于通化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补贴的实施意见(试行)》(通建联发〔2021〕2号)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农民,财政部门参照购房农民所缴纳契税额度全额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四、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十七)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对拟新开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以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已建成商品房为主的货币化安置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八)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加快出台《通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规范企业资金使用用途,确保房地产项目如期竣工交付。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预售资金监管最高监管比例为总预售款的3%。(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九)强化市场监管。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实行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网信办、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市税务局)

(二十)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强化舆情监测预警,加强与涉事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做好舆论正面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

此前本市发布的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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