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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无名弱智女被撞伤无人支付医疗费 医院状告车主

发表于2015-06-12

一起车祸中,一无恒信玺利名弱智女被撞伤送至医恒信玺利院救治,留下7万余元恒信的医疗费无人支付。为恒信玺利将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恒信玺利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4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特殊的代位讨要医疗费案件,医院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去年9月25日早上5点多钟,张某驾驶着一辆货车在新沂市某道路上行驶时,撞到一名40来岁无名弱智女子,造成该无名女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该无名女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因其神智不清,医院垫付了7万余元的医药费。数日后,医院将该无名女送至民政局,当天,无名女出走失踪。
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因此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
按理,上述7万余元的医疗费应由无名女的监护人向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索赔后再支付给医院,可如今无名女的亲属无法确认,也不知在何方,那么,该由谁来为这笔医疗费埋单?为了讨要这笔医药费,医院以代位求偿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医院在诉状中称,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后,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但本案中,在无人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医院有权获得代位权,直接向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即本案被告张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追偿。
庭审中,张某认为,自己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理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愿意在合理范围内给予一定赔偿。
保险公司则质疑医院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其辩称,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求偿的主体,限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国家有权机关部门,医院不是这起事故的受害人,其垫付医疗费用系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本案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医院不应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其应向无名女的监护人求偿,请求法院驳回医院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致无名女子受伤,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无名女被送至医院处,在无人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医院对无名女及时进行了抢救,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因无法确认无名女亲属且其现已失踪无法行使受害方的医疗费支付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作为医疗费用的垫付人,有权向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追回拖欠的医疗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医院支付医疗费1万元,张某向医院支付医疗费赔偿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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