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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登记办法》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区别?

发表于2015-06-10

《房屋登记办法》恒信与过去的《城市房屋权恒信玺利属登记管理办法》相比恒信玺利增加了许多新内容。 恒信玺利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恒信玺利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登记机构将从原来的强制性管理形态转变为由权利人自愿提出申请;
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簿的效力高于产权证,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产权证不再是房屋唯一的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的法律效力大大强化了,因而,市民一定要改变以往的重产权证、轻登记簿的观念。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房产登记交易的过程中,要养成去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状况的习惯。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几个方面,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
四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扩大了登记客体范围。由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扩大到 区域内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登记,并且第一次把建筑区域内业主共有的房屋及构筑物列为登记的对象,对明晰小区共有产权、减少纷争具有重要意义。
六是房屋登记种类增加、登记责任加大、登记程序更为严格,对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也相应更高。
七是登记工作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过去的“确权发证”转变为“记载公示”,过去登记制度界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确权发证,即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办法》界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将房屋的归属记载于登记簿上,进行公示。
从7月1日起,依申请不管是国有土地上的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律都要进行统一登记。市房管局是统一负责我市城市和农村房屋登记的唯一合法机构。目前,我市已制定《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将于近期开展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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