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上一页
/2页

主题:爬出购房陷阱 定金还是订金?

发表于2013-06-24




    定金、订金,真的害人不浅,大家签文件的时候一定注意,不然也只能打落门牙合着血吐到肚里。前些年家里做点小生意攒了点钱,可存在银行利息也少的可怜,就想着要不 房产,房价也是蹭蹭的涨,本想着早点买下,以后要是有更合适的可以到手换,也不至于困本,谁知道这点小 心里都被坑了···

 

     那是2年半之前,家里相中了某房产公司在老家市区城开发的一套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商品房,当时就说需要现付ding金,家里也没多想就支付了ding金20万元,约定30日内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协议。日子一天天过去,听到预订的房屋已 奖金30万的消息,当然是满心欢喜。可谁知道晴天霹雳来的这么快!!正式签约日期的那天,房产公司却突然告知我们,因我们未按通知要求及时签约,已经将房屋出让给他人,且已办理预告登记,现只能返还买房人20万元。


     最最让人愤怒的是当我们赶到房产公司查验通知的时候,才发现通知上的签名根本不是我本人所写,真是哭都没地方哭去。回家后的我越想越气愤,就给房产公司打了个电话,要求房产公司明确其所付款项的性质,电话里的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所付的款项为ding金。当时还留了心眼把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


     然后带着这盘录音磁带,就直接去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同时,房产公司又拿出前述那份通知,指出违约的是买方,是买方没有按通知要求及时前来签约,所以根本不同意双倍返还。当时就要求通过鉴定 对通知上买房人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签名不是我这个买房人所写。终于露出了狐狸尾巴,房产公司承认自己受高额利润诱惑,将房屋又高价出让给他人的事实,但还是不同意我家关于适用定金惩罚的要求。到这时候才明白原来关键在于20万元是“定金”还是“订金”?


    我们虽向法院提供了电话录音磁带,但因为是声音不是文字还是不能证明20万元是“定金”还是“订金”?而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天啊,当时傻呼呼的,我哪知道留那么多东西,吃亏上当啊,房产公司肯定是死咬着不放。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对我们付给房产公司的20万元系定金的事实没有认定。

    天知道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吃一堑长一智吧,这次把这糟心的事分享出来,也希望大家借鉴下吧,为此还特意去查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哎 血淋淋的教训啊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 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 ——————————


站长推荐:

【房天下APP达人发烧季】 下载大赛开启,众小区准备好了吗?!come on 

【看房团】6月22日房天下“抢收行动”大型看房团火热上线!

 

 

发表于2013-06-24

大家签文件的时候一定要看清了,一字之差,坑死人啊

发表于2013-06-25
引用:烟花浅醉 在2013-06-24 16:46:55写道:原帖
大家签文件的时候一定要看清了,一字之差,坑死人啊

 一字之差,甚至因为这一字之差引发血案! 我们消费者伤不起了。

发表于2013-06-25

买个房子还到处都是陷阱,劳心劳力,当个房奴怎么都这么难!

发表于2013-06-26

吃一堑长一智,也怪中国的文字太博大精深

发表于2013-06-26

有多少人得为“定金”付出代价呢

发表于2013-06-26

开发商总是能用各种方式骗购房者的钱,合同中没有明确某些周边配套等等

发表于2013-06-26

如果这么说,这条法律在制定上也有偏颇吧

发表于2013-06-26

一个字 20万??还真是红果果的一字千金啊

发表于2013-06-26

可是这些知识 都不懂难道就让那些不安分 分子白白钻了空子吗

上一页|1|2|上一页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