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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和谐社会的住房公平一法[申请置顶]

发表于2007-01-18
房地产问题之大,公民居住权之重,不必多言。仅说一下解决的思路之一,与大家讨论,若有专业看到请留意一下,说不定具有一定可操作性:
还是税收调节,增加保有环节税,降低流通环节税。
保有环节税就是一般所说的“物业税”,但要真正做到取之于民(全部&直接地)用之于民,所以这里我建议将其改名为“地产资源占用税”。收来的税除去操作费用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1、返还购买商品房时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2、按地区标准对公民发放住房补贴,由政府直接发放到人(户藉人口),计算公式:
补贴款=地区(城市)系数*全国标准*人数
3、按房屋所在地标准收取“地产资源占用税”,计算公式:
税费=地区(城市)系数*地点(位置)系数*标准税率*建筑面积/容积率

建议地区(城市)系数按当地人均GDP和人均收入水平的上年官方统计数字客观计算,每年调整,例如
某市的城市系数=(30%*当地人均GDP+70%*当地人均收入)/(全国城市人均GDP*30%+全为城市人均收入*70%)
房屋的地点(位置)系数,根据地点的交通、配套、空气等情况而定,可以参考某一时间的房价比,各地均已有地段划分,基本可以在其现有划分法基础上略加调整确定。
补贴标准按税源测算-合理操作费用后,经计算确定。
标准税率倾向于就高不就低,必须加重房产持有的代价,才能减少空置率。
必须对房征税,而不论其所有者是谁,N个月没有人交税的房产查封!无人住的和建成后未售出的也一样!
必须对人补贴,使人均拥有房产资源少的家庭不仅可以不加重税收负担,还有可能出现盈余,没有房产的租房人可以用此补贴支付部分甚至全部租金……
本人第二次在本论坛提此建议,但愿能引起专家和官方注意。
有认同本观点的,请帮助呼吁并顶贴,谢!
发表于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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