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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浅谈八旗的兵役制度和优抚制度

发表于2016-09-21

兵役制度
财经
八旗的兵役制财经度来源于女真人历史悠生活久的牛录制。牛录制是生活兽用的大披箭。当时,财经用的大披箭。当时,女真人“凡遇行师出猎,不论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结队而行。“十人中立一总领。属九人而行,各照方向,不许错乱,此总领呼为牛录(华言大箭)厄真(厄真华言主也)”。后来,汉语所称佐领,既指牛录,也指牛录额真而言,从牛录发展到八旗制度都实行兵民合一的制度。清太宗皇太极曾把后金的兵役制度与明朝的相比较,他说:“明国小民,自谋生理,兵丁在外,别无家业,惟持官给钱粮;我国出则为兵,入则为民,耕战二事,未尝偏废。先还之兵,俱已各整器具,治家业,课耕田地,牧马肥壮,矣耕种既毕,即令在家之人经理收获,伊等军器缮完,朕即率之前往。”由此可见,八旗兵实行的是“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隶乎旗者,皆可为兵”的世兵制。
“八旗子弟人尽为兵”,凡年在十五岁至六十岁的男丁皆可为兵。在一般情况下,“满洲出兵,三丁抽一”,蒙古八旗也是“每三丁一人披甲”,“汉人十丁编兵一名”,平均每牛录“以六十名为常数”,在特殊情况下,则抽调每牛录三分之二以上的男丁为兵。奴隶和未成年的子弟,虽不能列入正规的八旗兵数内,但他们可以根据情况需要随家主出征。所以,应调出征的八旗官兵,有时候,“出战时,则将卒家有奴者,不限多少,自以其意,甲骑皆行”,以及“各带子弟甚多”的现象相当普遍。他们“于战阵之间则奋力向前,到营则汲水造饭,夜则牧马匹”,起到后备兵和后勤兵的作用,目的在于“专为抢掠财物”而来。
入关后,八旗三年比丁一次,凡年满十五岁(有时是十六岁、十八岁),或身高五尺的壮丁,都要编入佐领丁册,不许隐匿脱漏,不许户下奴仆冒充正身旗人混入丁册,不许旗人抱养民人为子改入旗籍。由于人口增加,而兵额有限,八旗子弟虽已成丁,却不一定都能当兵。生活困难者,当上养育兵就不错了,因为这时的八旗兵已失去生产职能,惟以兵饷维持生活,而武器装备仍需自备。
清朝“定鼎之初,八旗生计颇称丰厚”,后因八旗制度的束缚和人口的增加,广大士兵的生活“甚觉穷追”。清朝统治者认为,八旗为国家根本,“均系累世效力旧人”,连满洲八旗中都有“穷迫不能养其妻子者”,势必动摇国家根本,可是,“再四筹画,并无长策”,只得采取一系列优抚政策来缓和矛盾。例如,增加正兵和养育兵的 ,恩赐饷米,官给马匹、器械。给银赎回民典旗地,免还旗人借贷的国库银两,赏给婚丧银两,天灾或大典大庆,皆赏赐银米,官员年老告休优给俸禄,等等。
例如内外一二品武职大臣,因年老、得病自行奏请休致,奉旨令原品致仕者,该旗将伊军功及俸禄午分查明,或给全俸,或给半俸,具奏请旨。若非自行奏请,特旨令其休致者,不给俸禄。内外三品以下官员,有年至六十岁以上,因老病告休,曾经出征打仗受伤及有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与全俸。其出征未打仗及无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与半俸。
优抚制度
对官兵家属的优抚:官兵身故后,无论伊妻年岁、有无子嗣,情愿守节者,该管官具保,给于半俸半饷之数给与,不行复减。阵亡官兵寡妇无嗣,或子年幼,无钱粮者,照伊夫原食俸禄之半给与养赡终身。如伊子长成当差,其银米足抵寡妇所食半俸半饷之数,则停其支领。前锋、护军、领催、披甲人等,曾在军前行走立功,因老病告退,每月给银一两,米一斛。身故后,其妻照伊夫所领银米之数继续领取一年。若未立功便老病告退者,无所依靠,每月给银一两,身故后,其妻照领一年。无嗣无依之独身寡妇,由该佐领和骁骑校具保,给与养育兵钱粮养赡终身。出征官兵阵亡或受伤病故后,预借银两可以具奏免还。
八旗官兵婚丧银两俱于内务府生息银两内支取,存贮该旗银库。遇有喜事,由佐领、骁骑校、领催、族长出具图记保结,现行赴库支领,补行呈明都统。前锋校、亲军校等,喜事给银十两,丧事给银二十两。马甲等,喜事给银六两,丧事给银十二两。步军等,喜事给银四两,丧事给银八两。丧事,如亲祖父祖母、父母、妻,方淮给与,若有子孙多人者,但视其应得之人给与一个。嫁女之家给其父,娶妻视承办者职分给与。不应得赏官员其子弟不应给与。
尽管清政府“凡可为旗人资生计者,无不委曲备至”,旗人生计仍日益严重。根本原因在于八旗“户口众多,无农工商贾之业可执”,清政府又“不使之自为养,而常欲以官养之”。清朝统治者之所以知错不改,是想在政治军事战略上,利用八旗兵的“居重驭轻之势”,确保以满治汉的统治地位。清政府的这种战略随着这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变迁,证明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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