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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高法:以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发表于2020-08-21

原标题:最高法:以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8月20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修改主要包括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36% 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002年1月31日,央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即提及,“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019年8月,央行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 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 6%左右的 4 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规定》的修改还包括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等。最高法在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此外,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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