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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税函[2009]25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

发表于2012-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局、地方税务局:
《》()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入、定期减 、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 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 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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