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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婚夫妻离婚 向子女借9万债务怎么分?

发表于2013-01-08
商报记者 吴光亮

重庆商报讯 二婚老夫妻离婚,之前向子女借了9万元,这笔债务该怎么分?就为这件事,大渡口的七旬老汉姚平明与老伴张秀芳闹到法院。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离婚,该笔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办敬老院向子女借债

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了解到,姚平明与张秀芳系二婚,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前各有子女,且都已成年。

今年4月,姚平明与张秀芳在大渡口开了一家敬老院,敬老院在工商部门的登记经营者为姚平明。敬老院刚开张不久,老两口的关系却紧张起来,因为敬老院的生意出乎意料的好,两人都想让自己的子女参与到敬老院的经营中来,但都怕自己的利益受损。

最终,姚平明与张秀芳闹起了离婚,不过因为没商量好敬老院归谁,两人一直未能协议离婚。8月,张秀芳拿着一张借条告诉姚平明,当初办敬老院时她向女儿女婿借了9万元,这笔钱应该各负担一半。对此,姚平明拒绝了张秀芳的要求,并于9月将张秀芳告到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分割财产。

法院一审判决共同承担

庭审时,两人都不愿意在离婚后与对方共同经营敬老院,但又无法接受退出的补偿金额,不过,最后张秀芳同意支付姚平明17.5万元,从而取得敬老院全部的产权。

敬老院的归属问题解决了,向子女借的债务怎么办?张秀英拿着出具给自己女儿的9万元借条,以及打款单告诉法官,当初自己女儿分3次共打了9万元给姚平明,用来办敬老院,所以这笔债务应由她与姚平明共同偿还。而姚平明却表示,当时并不知道张秀英女儿打的钱系借款,以为是后辈孝敬帮助老人的钱,因此不同意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秀英夫妇向女儿借款一事属实,但其中一笔1万元的款项并非打到姚平明账户或是张秀英的账户上,因此只能认定其中8万元的款项系姚平明与张秀英的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姚平明与张秀英离婚,敬老院由张秀英经营,张秀英支付给姚平明17.5万元费用,而8万元债务由姚平明与张秀英各承担一半。(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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