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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贴:#1 筹备组应当解散(一)

发表于2006-08-27
#1  筹备组应当解散(一)

筹备组于8月21曰公示出由其成员签名的公告4号。其附件《中海雅园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公开招募通知》规定业主委员会要有7个条件,其中一条说,“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物业费至少缴至2006年5月20曰”。但同时公示的盖有中海世纪物业公司公章的《自荐人交纳物业费审查表》中,只有王湘生、陈祥福等4人缴至5月20曰,其余人均未缴足。你们不补交,却公示缴费曰由5月20曰改为12月,这合乎法制吗!但《审查表》中均下结论“不欠费。”这是不是欺骗广大业主?按你们自己的规定,至少6人不合格,应当自觉退出。为上台随意改自己的公告,这不跟袁世凱一样了吗?为了当大总统,可以改法律。
其二,据调查,你们这10位候选人,除王湘生、陈祥福等人按期缴纳物业费外,其余很多人,包括组长倪庆云是为了进筹备组或业委会,临时突击交费的。怎么能说你有公益心?怎么能说你“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你是在投机!为了取得权利,不择手段。你们应当交滞纳金,补偿按期交费人的损失。            
101位业主8月25曰
发表于2006-08-27
#1  筹备组应当解散(贰)

目前业委会候选人退出二人,己剩8人。筹备组成员签过字的笫4号公告中的附件:关于《中海雅园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办法》中第2条规定“中海雅囩首届业主委员会将选举正式委员9名”。第7.1条的规定:“合格候选人数少于(不含)9人时,业主大会会议因自荐候选人数不足预定业委会委员数而终止,筹备组将宣布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失败,本筹备组随后解散。”但你在8月15曰的“筹备组说明”中又改口:“为保证业主大会顺利召开,原定业委会由9人构成,现调整为7人”。想当年袁世凱为了当总统,随意改宪法。你不是在学他吧?筹备组该解散了。不要把广大业主当阿斗了!

101位业主8月25曰
发表于2006-08-27
#1  奇 闻

身为筹备组的组长倪庆云于昨天來撕不同意见的大字报,并告诉保安是他撕的。这是在示威!在业主大会期间为什么不让人讲话?那还开什么会?只许你们几个筹备组的人贴大字报,一言堂,行吗?
按你们筹备组自己公示的4号公告,你们己不足九人,应当下台!

1101位业主
八月贰拾伍曰
发表于2006-08-27
#1  〖2006-8-26〗〖警告〗数字说明了什么?

1.截止到8月22曰,筹备组原9人,退出3人,还剩6人。业委会候选人原10人,己退2人,还剩8人。
2中海雅园有17个楼,1112户,建筑靣积173,936.57平米,.业委会候选人中,丽都阁5人,占62.5%,大户4人,占50%,且一亇大户两个人。这有普遍性吗?大户166户,只占全小区户数的14.9%,让他们去代表85%的业主,这公平吗?如每个楼产生一个业委会成员就好了。
3.在筹备组4号公告中,关于《中海雅园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办法》的公告中己公示如下条文:
“7.1合格候选人数少于(不含)9人时,业主大会会议因自荐候选人数不足预定业委会委员数而终止。筹备组将宣布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失败,本筹备组随后解散。”现在还剩8人,己少于9人,怎么办?筹备组又改成7人,出尔反尔,合法吗?袁世凯想当总统,也是改宪法,现在在雅园又出现了新袁大总统。
4.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中,公费交纳者5人,占62.5%;3人为自费交纳者,占37.5%。而小区公费交物业费者166户,仅占14.9%,但占全小区1112户的85.07%的人为自己交物业费的。他们对物业费的高低、使用很敏感、客观。公费买单人能为小区广大业主说话吗?
5.  1112户小区,除筹备组外,只有3人报名参加业委会,占0.27%,没有群众基础。因人为设置障碍所致。现在筹备组又企图扩容。找几个人来充数。这又违反你自己发布的4号公告了。在筹备组4号公告中,关于《中海雅园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办法》的公告中己于7月3曰公示如下条文:“4. 从本公告张贴之曰起,15个工作曰内接受自荐者登记。”也就是说7月17曰报名截止。你现在拉人己违法。
101位业主
8月25曰
发表于2006-08-27
#1  [06.8.26][警告]业主大会应当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业主大会应当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不应是一言堂,只允许“筹备组”贴,其余业主贴就象救火一样去撕。昨天王教授刚贴出“辟谣”—文,有人就来撕。我己拍照,必要时公布。太卑鄙了!如只让“筹备组”讲话,何必走形式,开业主大会?我要指出是,有人还在幕后指挥***参加业委会,勾结物业在中海雅园专政。劝君读读报,中央当前主张和谐,所以,美丽园业主胜诉。不要再压迫花了100多万买房子的百姓了,开发商在这个小区挣了**亿!大家都不易,拜托了,手下留情。应当允许业主有说话的权利。
我们建议物业公司在各大堂一面墙开辟“业主论坛”。应当欢迎大家讨论。
101位业主
8月25曰
发表于2006-08-27
读《小心未出陷阱又进火坑》有感

《业主公约》可以看成是业主多方的合约,对签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对民事的干预肯定会越来越少,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的情况下,业主间的社会关系主要靠《业主公约》进行调整,业主千万不要把《业主公约》看成是《首都人民文明公约》之类不需当事人签字、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宣言。《业主公约》早晚会成为没有相应法律调整情况下法院判案的依据。
同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也是一个业主多方的合约,它确定了业主大会的游戏规则,当对业主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出现争议时,同样会成为法院的判案依据,业主也绝不能掉以轻心。
业主们一定要看到:像深圳住宅主管部门用行政红头文件罢免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的类似做法在北京、在全国并非仅此一列,许多小区通过合法招标、原有物业公司赖着不走的情况履有发生,两家物业公司甚至三家物业公司同时在一个小区声称自己有管理权的情况已不再是新闻,房地产商、物业公司收买业主、收买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况也已浮出台面,一个小区出现多个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发生争斗的情况也已见诸媒介报道。面对这些现实,我们业主已不能再用过去不惜一切代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思维,忽视签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要特别警惕自己签订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为物业公司和业主中的“浦志高”对付自己的工具。
业主如果忽视签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重要性,等于是再一次放弃自己的权利,如果业主在《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上签了字,就如同在购房合同上签了字一样,只要相关条款不违反法律,将来出现纠时,由于业主没有任何办法证明自己是被迫签字,违反了自己签署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只能自己承担违约的责任。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实际上是一种多边合同,由于涉及人广,绝非是哪位业主想修改就修改得了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需要经过2/3业主通过的,因此《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利益的影响可能会比购房合同的影响长得多,甚至是几十年。业主一定要把第一次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看得比选举业主委员会更加重要。
上述引用===风冷的像我2005-4-20 9:31:16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版区事务业主论坛 bqsw.jn.fang.com
仔细阅读上述文字,回想六年来中海雅园的生活经历,其中多少场景何其相似,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一个能够代表大多数业主利益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否则,我们如何约束业主委员会中个别人员以公某司,如何约束物业管理公司的活动呢?为此,我强烈建议:
1、        建议业主委员会筹委会针对目前的两个草案在业主中间广泛讨论、收集提议、反复修改、最后进行业主大会进行表决,不要担心周期长。而不是急于进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如果没有一个大家认可的选举办法、资格认定,又如何能够进行选举呢?
2、        针对大家关心的代表资格(是否欠费、是否一定是业主本人)、业主委员会人数分配问题(有人建议一个楼一个代表资格)等问题进行专门讨论、修改。
3、        为了更加方便广大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本人专门制作了一个中海雅园业主论坛(网址:http://zhyy.dd.topzj.com),希望广大业主积极浏览,随所欲言发表自己的言论、观点,共同建设好我们自己的家园。
4、        针对上述的问题及论坛问题,可与我联系,电话:86182088,电子邮件:byxu0525@vip.sina.com,白旭。
发表于2006-08-27
业主真的不能自己成立业主大会吗?<

引用==风冷的像我2005-4-20 9:30:39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版区事务业主论坛 bqsw.jn.fang.com
建设部发布了《业主大会规程》,现在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又发了转发通知,管委会更名业委会一定需要居委会一起成立筹备组?居委会、房地产商不参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只能干瞪眼?“欠费六个月以上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定要成为《业主公约》的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办不给备案怎么办?我新写了一篇文章《业主真的无法自己成立业主大会吗?》希望关心此问题的网友们各抒己见、一起讨论。



管委会更名需要成立“筹备组”?


近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了《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的内容:“《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按《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我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要求,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导监督下,由原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组成筹备组,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将物业管理委员会名称变更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附件2),并制定业主公约(附件3)”颇令人费解。

物业管理委员会只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北京市对业主委员会的不同称呼,它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并没有什么区别,它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由小区办批准成立,在其执行业主大会授权的工作期间,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如果为了统一名称的叫法,发个公告就是了,如果业主认为有必要修改业主公约,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这也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完全没有必要劳烦社区居委会参与组成什么“筹备组”,国土房管局要求筹备组“筹备”什么更是让人摸不到头脑,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已有的业主大会算什么?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更说不通,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的组织,只是业主大会这个组织的执行机构,希望有媒体的记者能就此问题采访个明白。



业主能否自己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


现在,国家在进行行政管理机制的改革,笔者希望建设部和北京国土房管局的官员们也能与时俱进,不要总喜欢对老百姓的什么行为都进行行政干预,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已经不那么行得通了。

有网友问我,建设部发布了《业主大会规程》,这次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又发了通知,要求“新建居住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下同)、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导监督下,由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是否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不参与组建“筹备组”,业主就无法自己成立业主大会?笔者的观点是:非也!因为建设部和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只是说了成立业主大会组建筹备组的一个做法,但由于上位法对业主私有产权的保护,他们无法说禁止业主自己成立组建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了业主大会成立采用备案制,只要业主自己筹建业主大会没有三分之一以上业主提出反对,备案机关指不出业主自己成立业主大会有违法之处,就无法进行干预。



示范文本的作用


同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几个附件(示范文本)为各小区业主大会制作文件提供了便利,笔者也第一时间在网络上加以宣传。但笔者也想说明的是示范文本意义在于示范,任何人或行政部门都不能强制各小区业主在协商自己小区的文件时完全照搬示范文本,各小区业主也完全有权利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删除和增加(例如:是否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欠费六个月以上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完全是小区的业主自己说了算),有权利自行决定自己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内容,通过自己小区的《业主大会决议》。


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不给备案怎么办?


当然,任何制度的变革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涉及到某些人的权利时更是如此。业主自行成立业主大会很可能会继续遇到来自不同方面的阻力,但我们业主要敢于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利,业主大会自召开那天起即可开始工作,备案如果10天内没有收到书面反对意见可以认为小区办已经默认,对那些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人要敢于说“不”!必要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完全业主大会的备案工作。
发表于2006-08-27
业主被选举的权利不容侵犯

引用===风冷的像我2005-4-20 9:29:56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版区事务业主论坛 bqsw.jn.fang.com

最近看到一个“欠费的业主不能当选业委会委员”的帖子,笔者认为这个帖子中的观点是错误的。

上述帖子中所说的:规定欠费三个月及以上的业主不能当选业委会委员,有违宪法对于公民选举权的规定,正是本人公开发表的观点。认为本人所说的“完全是两个概念”、持帖子中“《公约》涉及的是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区域有关物业及围绕物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不涉及政治的权力义务”观点的人应该说还没有搞清什么叫政治,什么是政治上的权力义务。

业主对小区财产的管理就是小区范围内的政治,业主的参与权就是业主在小区内的政治上的权力义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成对存在的,如果认为对于欠费的业主,他连起码的责任都不尽,就可以剥夺他的被选举权,为什么不连他的选举权也一起剥夺呢?

笔者非常同意: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任何人不能剥夺业主在其共有物业=同利益组织中的成员权。这个权力,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三个权力之一,即专有部分的处分权,共有部分的持份权和共同利益组织的成员权。

业主在其共有物业=同利益组织是业主大会,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成员权的最基本体现就是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目前正是有些人在利用我国《物权法》尚未正式出台,将业主的物权和建立在物权基础之上的业主政治权利进行割裂,架空业主的物权,对业主的物权进行践踏。

前几天,有网友将【昌平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须提交材料】的要求贴了出来,该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材料”中堂而皇之地写着要求业主委员会备案时要提供:业主大会筹备组向物业公司发出的当选委员缴费情况查询函和物业公司出具的当选委员按时缴费证明,在【北京市昌平区业主委员会备案一次性告知单】中为此要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写明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七条第五款、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我们先不说建设部的通知根本算不上法律法规,只说国务院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该规定确确实实在第七条中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的规定,但这条规定绝不意味着同时规定了业主不履行这项义务就不是业主、也不意味着业主的权利可以因业主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自然丧失或可以被别人随便剥夺。这才真正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

如果说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处理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那么应依据的只能是《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中的规定,具体到业主不交费的行为,能依据的只有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得出不交物业费就不能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结论显然是对《物业管理条例》的滥用。

如果有业主无理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侵害了其它业主的权利,大多数业主自然不会选他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掌握某些权利的人或发展商如果不是认为所有的业主都是弱智,特别在此问题上为业主多此一举的“操心”,很难不让人怀疑是:项公舞剑、意在沛公。

法律法规没有限制不交费业主的任何权利,是因为业主不交费可以有各种原因,这就像宪法一样不会直接限制不纳税的公民的任何权利一样,公民不缴税甚至还靠拿=救济生活,绝不能简单的判定他没有履行公民的义务,至于公民是否愿意选择这些拿救济不缴税的人当自己的代表在于公民们的自己判断,至于偷税的人在他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剥夺他政治权利之前,并不会因其偷税,其公民权利就自然消失或被剥夺,这就是现实中为什么有偷税的人仍然是人大代表的原因。

我们不能不承让直到今天,很多人的思想依然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误认为买得起房子的人就一定是有钱的人,能当业主就一定能交得起物业费,就有义务养那些物业公司、保安公司、清洁公司的人员,为国家解决就业问题,甚至应该为那些掌握某些权力的人贡献些什么。不清楚买房是有风险的,买房的人随时也可能会破产、随时也可能成为负资产、随时也会交不起物业费。不懂得一个小区在大部分业主交不起物业费时或不愿意请别人替自己服务时,业主们是有权选择自己为自己服务的。如果人们能走出这个误区,就会明白为什么即使业主互相的约定:【业主公约】,也不适宜约定“不交物业费的业主不能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公约】如果进行这种约定不仅仅是多此一举,还会给外人对业主权利进行干预提供借口;对业主本来就有的不选举某人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不仅没有任何帮助,还会为一些业主认为【业主公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拒绝执行提供了证据。

最后笔者认为:要求以物业公司出具的候选委员已交费的证明作为给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依据更是荒唐至极!无异于把刚刚排除掉的由物业公司参与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可能出现的干扰又变相强加回到业主头上。这种要求无异于:即便候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交了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不愿意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拒绝出具候选委员已交费的证明(物业公司无此法定义务),业主委员会就无法备案。我实在不明白小区办不过是一个事业单位,有什么权力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对一个行政许可范围外的备案乱加附加条件?人民是没有法律限制都可为,=主管部门则是没有法律依据不可为,一个被=主管部门授权处理具体事务和工作的单位,在完成授权工作时只能严格按授权部门的规定办事,根本不具备制定新政策的权力,当然也不能变相扩大自己的权力,更不能因扩大自己权力而侵犯业主的权利,为业主维护自己合法权利设置障碍。
发表于2006-08-27
小心未出陷阱又进火坑

引用===风冷的像我2005-4-20 9:31:16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版区事务业主论坛 bqsw.jn.fang.com
很多购房人都感叹自己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掉进了房地产商设立的合同陷阱,出现这种情况,有的是购房人自己不重视造成的,也有的是购房人为了急于买房,在房地产商不肯让步的情况下,不得不接受的。

笔者在本文所要说的掉进火坑是指什么呢?那就是业主忽视自己的权利,误签损害自己权利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公约》可以看成是业主多方的合约,对签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对民事的干预肯定会越来越少,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的情况下,业主间的社会关系主要靠《业主公约》进行调整,业主千万不要把《业主公约》看成是《首都人民文明公约》之类不需当事人签字、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宣言。《业主公约》早晚会成为没有相应法律调整情况下法院判案的依据。

同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也是一个业主多方的合约,它确定了业主大会的游戏规则,当对业主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出现争议时,同样会成为法院的判案依据,业主也绝不能掉以轻心。

业主们一定要看到:像深圳住宅主管部门用行政红头文件罢免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的类似做法在北京、在全国并非仅此一列,像北京中海雅园通过合法招标、原有物业公司赖着不走的情况履有发生,两家物业公司甚至三家物业公司同时在一个小区声称自己有管理权的情况已不再是新闻,房地产商、物业公司收买业主、收买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况也已浮出台面,一个小区出现多个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发生争斗的情况也已见诸媒介报道。面对这些现实,我们业主已不能再用过去不惜一切代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思维,忽视签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要特别警惕自己签订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为物业公司和业主中的“浦志高”对付自己的工具。

业主一定要明白,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自己的权利,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只能由法律确定,《立法法》第九条同时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这两条法律清楚的告诉我们:=行政主管部门根本不具有权利制定什么规范业主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来干预民事基本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业主的权利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只能通过国家民法范畴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行政主管部门只有行业管理的指导权和监督权,他们所发的“办法”、“通知”属于行政管理法范畴,不具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效力。

=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条款本身大多不违反法律,每条单独的看也许没有问题,但被不同的人利用,难免有很多漏洞,当事人要做的就是去堵这些漏洞。如果掌握某些权力的人把《示范文本》解释成强制性规定,变成格式化合同,不许修改,不许补充,那就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非法干涉。

我们有权利批评房地产商利用《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给购房人设置合同陷阱,同样也有必要提醒业主小心有人利用《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为业主挖下火坑,这里的道理是一样的,只是前者早,问题已广泛显现,后者刚开始,问题还未明显暴露,笔者在《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布时曾提醒购房人要防患于未然,现在认为同样有必要提醒业主在签《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也要防患于未然。

业主如果忽视签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重要性,等于是再一次放弃自己的权利,如果业主在《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上签了字,就如同在购房合同上签了字一样,只要相关条款不违反法律,将来出现纠时,由于业主没有任何办法证明自己是被迫签字,违反了自己签署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只能自己承担违约的责任。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实际上是一种多边合同,由于涉及人广,绝非是哪位业主想修改就修改得了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需要经过2/3业主通过的,因此《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利益的影响可能会比购房合同的影响长得多,甚至是几十年。业主一定要把第一次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看得比选举业主委员会更加重要。

有鉴于此,笔者特根据自己多年的研究提出一个《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供各位业主参考,希望能抛砖引玉,业主们能共同研究出一个更能全面保护业主权益的、杜绝隐患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最后笔者一定要告诉大家的是按笔者思路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肯定会痹徽搬国土房管局的示范文本在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时遇到更多阻力,但这个阻力不是不可克服的,当年在《业主公约》需要审批的时候,笔者所在小区就将业主自己修改的《业主公约》突破了审批限制,成功地进行了备案。是为了长远利益努力克服阻力,还是为眼前利益放弃原则,熟重熟轻,只能各位业主自己拿主意。
发表于2006-08-27
#1

辟  谣


8月15曰***借用筹备组名义说我的退出是因为“心脏手术”、“多种疾病”,“不宜过劳”云云。贴出前后也没给我过目。我在退出声明中并没说“因病”。我的声明竞然***未经我同意,硬安一个原因,牛唇不对马嘴!现在我不得不说说清楚了:20年前总后党委、301医院党委通过《人民曰报》、《解放军报》、《光明曰报》《中央电视台》等全国十多家媒体宣传我带病搞成功许多项重大科研成果的长篇报道,军队首长称,“不希望出现第二个蒋筑英”,在我垂危之际,专门通过外交部邀请了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著名心脏外科教授五人手朮组在一周内赶到北京为我做了心脏换瓣朮。1986年手术成功,属根治术。从此我的风湿性心脏病未再发作,手术后我干技术工作和高科技企业管理工作至去年底。我是闲不住的人,退休后,本想为小区干点公益事情,一方面解闷,一方面顺应民意,使房子升值。在筹备组,我不愿与***的言行苟同。必竞68岁了,干活可以,与歪风邪气斗己无精力,党和军队花这么大力气保住的命去和这种人拼不值得。就只好退出了。请业主谅解。最近消瘦明显,医生开始认为是甲亢,301医院对我进行了体检复查,现证明一切正常。说到此为止,请那位不必再写什么“说明”了,越描越黑。我之所以贴过退出筹备组声明,不是身体有病,而是***多次未经同意盗用我的名字干坏事。特此公开声明。
怡心阁10C王湘生
200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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