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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淀区“人民”法院“强奸”法律

发表于2004-11-29
得知官司败诉,静想过后,猛然觉醒:开发商的所作所为,相比法院而言,简直小巫见大诬了!正式发布一个消息:公元2004年11月2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决如下,海淀区“人民”法院“强奸”了25号楼上诉的30多名业主,更令人发指的是,还“强奸”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被“强奸”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被“强奸”的部位是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强奸细节:1.按购房合同,(群薇)开发商违约,绿地不能使用,合同明文规定开发商进行赔偿和解决问题;2.泰华物业出具证据说明:可以用,但25楼业主应交绿地维护等费用;3. 25楼业主所有费用都已交给开发商,这些费用被开发商自行留下,没有交出,造成泰华方面不让使用绿地,因此,绿地不能使用,非不可抗拒力因素引起,完成是由开发商自己的原因,而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竟判为绿地“使用受限”,仅仅4个字,一笔带过,而不追究任何责任!!!;4.正是由于经过长时间与开发商交涉未果,才进行起诉,而我们的青天大法院们,竟然又判“由开发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更有天大的笑话:不限定开发商什么时间解决问题,仅“尽快”二字便完活!真实不知道,国家的王法,谁来维护?堂堂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就是这样执行的吗?
发表于2004-11-29
发表于2004-11-29
发表于2004-11-30
说来说去都是群薇惹的祸,
叫丫把吃的钱吐出来,
不吐出来打掉他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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